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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處理完12年卻依舊“失信”,男子起訴獲賠償

現代快報訊(記者鄧雯婷)胡某曾向某銀行借錢,後因逾期不鬧上法庭,雙方約定由其他公司來償還這筆債務。時隔12年後,胡某卻發現自己仍處於“失信”狀態,他要求銀行刪除不良徵信資訊卻遭拒,他該怎麼辦?9月19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這起案件。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2006年8月,胡某與某銀行、仕某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胡某向銀行借款5萬元,仕某為借款的擔保人。合同到期後,胡某、仕某未歸還上述借款。銀行於2009年9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胡某、仕某立即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訴訟中,銀行申請追加某公司為被告,並同意將該筆貸款直接納入某公司名下,某公司也確認該筆貸款由其實際使用,同意償還借款本息。各方據此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案涉貸款本息由某公司償還。

2021年1月,胡某查詢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時發現,案涉5萬元貸款仍記載為逾期狀態。他要求某銀行刪除他的不良徵信資訊,但遭到銀行拒絕。為此,胡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銀行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報送刪除胡某不良資訊的申請,並賠償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已經於2009年透過法院調解與某銀行處理完案涉債務,胡某不再負擔相關貸款本息的清償責任。某銀行未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報送刪除相關不良資訊,導致直至2021年相關貸款仍在胡某的徵信記錄中顯示為逾期狀態,顯然會對胡某的信用評價產生不當影響,侵犯了胡某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某銀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報送刪除胡某案涉不良資訊的申請,並賠償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某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馮婧雅表示,個人徵信是否準確記錄將對個人名譽及未來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銀行作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個人信用資訊的主體,其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涉及個人信用的相關資訊。《民法典》明確了“信用”屬於民事主體名譽的組成部分,強化了對民事主體名譽權的保護。客戶的徵信資訊會影響社會對個人信用的評價,銀行應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客戶的徵信資訊。《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法院透過對金融機構處理消費者個人徵信資訊的不規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判令金融機構停止侵權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依法維護了消費者的人格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