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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房子層高“縮水”5釐米,開發商賠了647萬元

幾年前,江蘇南通的一位孫女士花416多萬的價格在南通崇川區某樓盤購買一套商品房,購房時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層高為2。95米,並約定了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即按實際面積誤差比例多退少補,合同簽訂後孫女士按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驗收中,孫女士發現實際層高僅為2。9米,比約定少5釐米,誤差比例約為1。695%。經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作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答覆書》,並附涉事樓棟竣工測量技術報告層高示意圖,其上載明涉事房屋層高確為2。9米。之後,雙方協調不成,孫女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參照商品房面積差異處理方式,要求開發商返還層高誤差對應比例的購房款70556。05元。

經法院審理後開發商敗訴,法院審理認為,孫女士已經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開發商理應根據合同按期交付約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實際層高雖符合相關《住宅設計規範》,但低於合同約定層高,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鑑於雙方在合同中並未對層高減少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事後亦未能達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層高已無法改變,不具備採取補救措施的條件,孫女士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於法有據。至於賠償損失的標準,實際層高的減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間相應減少,客觀上給購房者造成一定損失, 孫女士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面積差異處理方式確定損失賠償數額,具有合理性,遂判決開發商按照層高誤差比例1。695%退還孫女士房屋差價70556。05元。

此外,層高“縮水”,使得開發商得以降低成本,並由此獲益。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房屋再交易的市場價值,該預期利益損失理應由違約方即開發商來承擔。

隨後,該棟樓涉及的其他業主紛紛起訴,法院均參照孫女士一案作出判決。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均駁回,維持原判。 61戶業主的賠償金額共計6472835。62元,目前開發商已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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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