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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3萬元查刑法後還回2萬7,自已給自已量刑,被抓也是輕罪

平時,人們在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時,常說:“這個人真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大概意思是這個人明知故犯、知錯不改,言外之意就是對該人該行為的否定評價;再如“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當然,不一定犯法者犯就一定罪加一等,或不知法就無罪,而是表達了人們對明知故犯行為的否定評價。

男子偷3萬元查刑法後還回2萬7,自已給自已量刑,被抓也是輕罪

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說:“人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表達的是一種哲學觀念,人們也常常將其用於:人不能兩次或多次犯同一錯誤。實踐中,確實有一種犯罪:盜竊罪,被公認為最難改造的犯罪,因實施盜竊行為反覆進出看守所或監獄的老面孔,數不勝數。或許涉及犯罪心理等諸方面因素,但盜竊罪確實是難以改造犯罪成為新人的犯罪,已成為人們普遍確實的共識。這些人不但研究盜竊技術,更研究刑法規定,以逃避法律制裁或減輕責任,你能說這些人沒有法律意識?我看他們的法律意識比一般人要高,這就是所謂的知法犯法、屢教不改。以下結合具體案件,談談看法,希望大家閱讀案件情節的同時,重點關注本文的法律分析部分,以期對您有所幫助。

男子偷3萬元查刑法後還回2萬7,自已給自已量刑,被抓也是輕罪

【簡要案情】2021年10月31日晚,

山東臨沂

蘭山區王先生報案稱,自已放在汽車扶手箱裡的3萬元現金只剩下了2.7萬元,還有4包香菸被盜。蘭山公安分局調查發現,王先生頭一天晚上9點多將車停在小區停車場,沒有拉車門檢查就回家了。

經調查,民警最終掌握到嫌疑人是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的俞某。經訊問,嫌疑人俞某今年33歲,因流竄盜竊先後被連雲港市、宿遷市、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刑3次,2021年10月初刑滿釋放。出獄後,在老家無所事事的俞某嫌打工賺錢太辛苦,決定繼續重操舊業。2021年10月31日凌晨,俞某拉開王先生的車門後,在扶手箱裡翻到了3萬元現金和4包香菸,收穫頗豐的俞某快步逃離現場。驚喜之餘,俞某突然意識到,盜竊3萬餘元財物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可能要面臨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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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當場掏出手機搜閱《刑法》,得知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而3000元正是個不輕不重的“坎”,恰恰自己又是前科累累的慣犯,一旦被抓後果非常嚴重。他萬般不捨地返回王先生車內,數出2.7萬元現金放進了扶手箱裡。事後,俞某還結合《刑法》給自己“量刑”,即使出事也是個輕罪。

以下結合案例,談談對俞某行為的看法。

俞某涉嫌盜竊罪,數額巨大

本案中,俞某涉嫌盜竊罪,沒有疑問,眾所周知,盜竊罪是數額犯,即根據盜竊數額的大小,決定量刑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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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刑法》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關於盜竊罪的量刑,設定了三個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並分別設定了不同法定刑。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

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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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刑法》及《盜竊罪司法解釋》規定,很容易判斷一個盜竊行為可能被判處的刑罰期限,即自己完全可以根據自已的盜竊行為,自己預量刑,應該與實際量刑出入不大。本案中,俞某盜竊他人3萬元後,手機查詢刑法規定,送還2。7萬元,表面上看自己的盜竊數額僅達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財物價值,實際上是對刑法的一種誤解,因此,我們常說:“不懂法不僅指完全不懂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是不懂法表現。”

盜竊罪既遂的標準有“控制說”和“失控說”兩種觀點,其實這兩個觀點不是對立的,對權利人來說,一旦財物被盜竊,意味著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對嫌疑人來說,意味著控制著財物。本案中,俞某將3萬元從王先生車內偷走,對王先生來說已失去對該筆錢的控制,對俞某來說已控制了該筆錢,因此,俞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數額為3萬元。事後,因害怕受到更嚴重的制裁,又退回2。7萬元的行為,只能作為從輕量刑的情節,但不能否認其盜竊價值3萬元既遂的事實。

俞某涉嫌盜竊罪,繫累犯

俞某月初刑滿釋放,月末又犯罪,繫累犯。俞某曾因盜竊三次被判刑,最後一次刑滿為2021年10月初,俞某於2021年10月31日再實施盜竊犯罪,為刑法上的累犯。

男子偷3萬元查刑法後還回2萬7,自已給自已量刑,被抓也是輕罪

根據《刑法》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這是刑法關於一般累犯的規定,因此,本案中,對於俞某應按盜竊罪累犯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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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知法、懂法、守法、敬法,畏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是公民應具有的最基本素質,也是保護自已合法權益的有效武器。知法犯法、明知故犯,法不會給其寬容的空間,屢教不改更值得刑罰處罰。本案例中,俞某的行為詮釋了這一切,值得警示。本案中,對於俞某應按盜竊罪,盜竊價值為3萬元,在三至十年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