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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給商戶錯貼付款碼損失10.5萬元,被判賠償3萬元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請掃一下收款碼……”當前,掏出手機掃碼付款成為不少人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但商鋪經營者蘇某因某銀行員工的疏忽陷入了訴訟之中,銀行員工將第三人陳某的收款二維碼錯貼在自己店鋪收款處。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將某銀行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貨款損失10。5萬元。

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銀行賠償蘇某貨款損失3萬元。近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2021年農曆二月廟會期間,某銀行員工向蘇某介紹辦理微支付業務,建議其申請二維碼用於收取貨款,但未開通收款提醒業務,蘇某表示同意。3月13日,銀行員工上門為蘇某商鋪張貼收款二維碼,蘇某對張貼的二維碼沒有當場試用。2021年3月27日,蘇某發現有兩間商鋪櫃檯張貼的兩張收款二維碼顯示的商戶為第三人陳某,遂電話聯絡某銀行要求解決,該銀行負責人李某稱系工作失誤,願意承擔補償,但要求賠償的9。8萬元自己承擔不起,希望蘇某向陳某主張權利。

2021年7月2日,蘇某以不當得利糾紛向淮陽區法院起訴被告陳某和某銀行。2021年9月18日,蘇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許撤訴。隨後,蘇某以服務合同糾紛起訴被告某銀行,陳某為第三人。

淮陽區法院一審認為,移動支付作為一種新興的交易方式,在方便交易的同時,也潛藏著一定的風險。作為提供移動支付的運營商和使用移動支付的商家均應當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本案原告蘇某主張某銀行員工貼錯二維碼導致其受到損失,某銀行對此事實沒有異議,但對其主張的貨款損失10。5萬元不予認可,第三人陳某也不予認可。如原告蘇某能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貨款均流入陳某的賬戶,蘇某和陳某之間則構成不當得利糾紛,應由不當得利人向蘇某返還不當得利。現蘇某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本案的不當得利人也未主動退還蘇某的損失。蘇某和某銀行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係,蘇某的損失與某銀行員工貼錯二維碼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某銀行在履行合同義務中亦存在過錯,給蘇某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在原告蘇某的損失上,法院根據庭審查明情況,結合其提交的另外兩間商鋪收款二維碼收款情況,考慮到本案蘇某對損失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等綜合因素,將某銀行賠償的損失酌定為3萬元為宜。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任何人不能因其不法行為獲利。本案的不當得利人因原告蘇某舉證不能獲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被告某銀行賠償蘇某的損失後,有權向本案的不當得利人追償。蘇某如有證據證明在被告某銀行賠償後,本案的不當得利人仍有不當得利的,亦可向不當得利人另行主張權利。

周口中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周口中院主審法官朱雪華解釋說,蘇某與某銀行成立服務合同關係,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但某銀行員工在為蘇某商鋪張貼收款二維碼時錯貼成第三人陳某的收款二維碼,該貼錯二維碼的行為與蘇娟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賠償蘇某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綜合酌定某銀行賠償蘇某3萬元是適當的,也是法院自由裁量的結果。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