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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躲避員工追薪駕車發生事故,員工應否賠償?

老闆躲避員工追薪駕車發生事故,員工應否賠償?

讀者沈萍萍近日反映說,一個月前,她散步時偶遇個體工商戶呂某駕車經過。她當即喊呂某停車,準備向呂某索要被拖欠的15000元工資。呂某見狀,出於逃避的目的當即駕車狂奔。不料,慌不擇路的呂某駕車撞上路中間的古樹當場車毀人亡。

她想知道:這種情況下,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法律分析

沈萍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就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應看是否同時具備四個要素,即加害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而本案情形恰恰不在其列:

一方面,沈萍萍的行為並不違法。

沈萍萍偶遇呂某後喊其停車,準備向其索要欠薪,這是一種正常行為,並沒有超過合理限度,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另一方面,沈萍萍對呂某的死亡沒有過錯。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前者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某種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損害結果的發生。後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損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態。

很明顯,沈萍萍的目的只是為了讓呂某支付欠薪,並沒有侵害呂某合法權益的目的和動機,根本不知道也無法預料到呂某會為了逃避而駕車狂奔。相反,呂某作為一名成年人,知道沈萍萍只是步行,只是為了索要欠薪,並不會對其人身、財產構成威脅,應當對駕車狂奔可能帶來的損害之間有著足夠的認知、比較和判斷。呂某我行我素的行為,當屬自甘冒險。

再一方面,沈萍萍的行為與呂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即呂某的直接死因是駕車狂奔,與沈萍萍討要欠薪之間並沒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絡。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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