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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辭職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介紹】

張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合同期內,張某因病休假兩個月,後使用微信向老闆發了辭職資訊。當日,公司向張某轉賬支付了其休假兩個月的工資。張某認為他沒有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公司認為辭職是張某自己透過微信提出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那麼張某用微信辭職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另《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所謂“書面形式”,並不僅僅是以紙張作為載體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同時,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本案中,張某透過微信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屬於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據天津工人報訊息 天津世川律師事務所律師宮祥蘭供稿)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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