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來源:商丘市睢陽區法院
近日
商丘市睢陽區法院審理了
一起因妻子婚內向丈夫借貸
離婚後被索要引發的
民間借貸糾紛案
前夫張某訴稱
我和李某1999年登記結婚
2008年至2018年10年間
李某4次打借條跟我借款8。3萬元
說是用於個人辦事
現在我們離婚了
請法院判令李某還錢
前妻李某辯稱
我當時借錢是急著買藥
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條
且這些錢都是
我們結婚後一起掙的錢
不存在償還的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
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一般多發生於
夫妻實行
分別財產制
的情形
除此情形外的婚內借款
應當結合借貸金額
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
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
如夫妻之間實行
分別財產制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雙方訂立借款協議
或有意思明確完整的借據
才能成立婚內借款關係
同時還要看是否發生過
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款項
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
以及用於借款人個人事務
本案中
前夫張某所主張的借款
均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僅向法庭提交了借條
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
實行了
分別財產制
以及該款項用於被告個人事務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於看病的
相應病歷予以證明
綜上依法認定
原被告之間並不存在借貸關係
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商丘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別財產制
是指
夫妻雙方婚前透過書面約定
在婚姻存續期間
所得財產歸夫妻各方所有
對自己的財產
獨立佔有、使用和處分
夫妻之間
應珍惜緣分、忠誠信任
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關係
如婚前約定了個人財產範圍
一般應當訂立書面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個人財產適用《民法典》
第1062條和1063條規定
如發生婚內夫妻之間借貸
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或意思明確完整的借條
表明雙方有借貸合意
明確款項用途
儲存交付憑據
避免產生糾紛
策劃統稿:張東傑
排版校對:趙棟樑、賈共鑫
【來源: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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