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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戀愛期間的借款,分手後該還麼?

情侶在熱戀期間,難免會產生共同生活等因素所支出的費用,會頻繁的進行經濟往來。但是,在熱戀期間難免會發生口角,導致昔日熱情逐漸消散,甚至分道揚鑣。戀愛期間的“借款”到底該如何定義?近日,陽春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因戀人分手後追討戀愛期間的借款而引發的借貸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莊某(男)、劉某(女)經人介紹後確立戀愛關係。2019年,莊某以需資金週轉為由,在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莊某利用劉某的手機在某借款平臺借貸了五萬餘元。在2020年借款平臺向劉某催款時才發現。當劉某向莊某問及此事,莊某在此均已承認並且出具欠條並且約定一年以內還清。但是,在一年內,莊某隻償還一千元。

法官說法|戀愛期間的借款,分手後該還麼?

不久後,莊某和劉某感情破裂,爭吵不斷,直至分手。這時,劉某便向莊某索要此前借款的5萬餘元,莊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無奈之下,劉某將莊某訴至法院。對此,莊某辯稱這5萬餘元並不是借款,是兩人用於日常生活的開銷。並且欠條是倆人談戀愛時為了欺騙原告母親所籤。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

法官說法|戀愛期間的借款,分手後該還麼?

法官說法

法官審理後認為,莊某向劉某借款5萬餘元,有借條作為證據,該借條均系雙方真實意思體現,依法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係,莊某主張涉案借款是屬於日常同居生活共同支出,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該抗辯主張不能成立。後經法官細心調解,莊某同意償還借款。

普法課堂

1.戀愛期間的借款是否需要返還?

明確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僅要有借貸雙方真實的金錢往來,如轉賬等的借款交付行為,還應當有雙方真實的借款合意,即便是在戀愛期間,若確係借款,法律上雙方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返還。

2.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贈與是否需要退還?

基於情侶、戀人、訂婚男女等特殊兩性關係,為了表達愛意和聯絡感情的小額給付或者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如“520”“1314”等,在無其他證據相佐的情況下,則會被認為是無條件贈與行為,在兩性關係結束時,贈與方要求退還,一般不予以支援。

法官提醒

熱戀中的情侶應該保持理智,對於涉及金錢往來的,一定要保持理性思考,不要被愛情衝昏頭腦,要結合自身的經濟狀況量力而行。如果涉及借貸問題,要保留憑證,避免日後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

The End

依安縣人民法院

【來源:依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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