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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辦證,算共同財產嗎?

臺海網8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曾藝軒通訊員司小宣/文 陶小莫/漫畫)婚前買房婚後辦理房產證,房子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買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離婚可以約定一方“淨身出戶”嗎……

近期,翔安區的村居法律顧問們接到了不少與買房和家事糾紛有關的諮詢。遭遇這些法律問題,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快來看看村居法律顧問如何為社群居民們排憂解難。

婚前買房婚後辦證,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但房產證要等婚後才能辦理。對此,翔安區桂林社群李女士諮詢說,這種情形婚前買的房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村居法律顧問池生炳律師告訴李女士,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婚前已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已經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結婚後才辦理了房屋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並不意味著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買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

翔安區下許社群居民李女士最近打算購買一套商品房,她諮詢說,買房要不要加上孩子的名字,加上孩子的名字有什麼好處?

對此,村居法律顧問簡盛雍律師說,買房可以加上孩子的名字,這樣做至少有四個好處。第一,將來可以不用再透過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可以省去一些稅費;第二,如果李女士夫妻負債太多導致無力還債,也可以保留孩子名下相應的份額;第三,萬一將來李女士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鬧離婚,也不會分割孩子名下的財產;第四,孩子對該房產的份額屬於孩子婚前個人財產,萬一將來孩子結婚後鬧離婚,也不會分割到其名下的房產。

離婚可以約定一方“淨身出戶”嗎?

翔安區爐前社群的一位女士最近打算跟丈夫協商離婚,她想自己寫離婚協議。她諮詢說,協議可以約定讓丈夫“淨身出戶”嗎?

對此,村居法律顧問簡盛雍律師說,離婚協議可以約定讓一方“淨身出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只要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約定一方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