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大灣區跨境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新實踐

日前,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一)》(以下簡稱《指引(一)》),對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地法院)就跨境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司法文書送達、證據審查及域外法律適用等訴訟規則銜接問題發出指導性意見。《指引(一)》著眼於推進規則銜接,創新機制對接,促進跨境商事案件的高效裁判,是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先行先試的一次重要實踐。

在案件管轄方面,《指引(一)》規定,對於大灣區內地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商事案件,港澳法院受理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內地法院提起訴訟的,內地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當事人可以就港澳法院作出的裁判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未被內地法院認可的部分所涉爭議,若當事人提起訴訟,內地法院可以受理。此前,根據《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四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指引(一)》規定有利於更明確地解決大灣區跨境商事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同時也可進一步加強內地對港澳法院商事裁判的認可和執行。

在訴訟主體方面,《指引(一)》規定,大灣區內地法院可以根據內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港澳特區居民、企業、商業企業主、清盤人、臨時清盤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等民事主體的訴訟權利義務。同時也對相關程式進一步簡化和最佳化,如港澳當事人可以透過線上方式辦理訴訟代理人授權委託見證手續,如果委託大灣區律師(即獲得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資格的港澳律師)代理訴訟的,內地法院可以依據授權委託書等直接認定授權委託關係。相信此規定將有助於進一步啟用大灣區律師在內地的訴訟業務。

在司法文書送達方面,《指引(一)》規定,大灣區內地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港澳法律或慣例的方式向特區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根據《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第二條規定,內地與澳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需透過各高階人民法院以及經與澳門終審法院協商、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與澳門直接展開司法協助,《指引(一)》的規定將全面提升大灣區內地法院跨境商事案件文書送達的效率。

在證據審查方面,《指引(一)》規定,港澳特區政府及公共機構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內地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證明力。此前,根據《司法部辦公廳關於明確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業務範圍的通知》的規定,發往內地使用的文書,包括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公證事項(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體資格、民商事關係等),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依申請辦理公證。《指引(一)》的規定將簡省相關公證環節。

在適用域外法律方面,《指引(一)》規定,當事人為港澳居民的商事案件,內地法院可以按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適用港澳特區的法律。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內地法院可以准許在橫琴深合區、前海合作區、南沙新區(自貿片區)註冊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適用域外法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明確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經《指引(一)》規定後,大灣區內地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的港澳居民身份,將有關規定適用於跨境商事案件的審理。

綜上,與現有相關區域協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廣東高院發出的司法檔案相比,《指引(一)》有以下三方面特點值得關注:

首先,從規定內容上看,《指引(一)》具有較為明顯的針對性。相關規定目標明確,旨在為大灣區,特別是橫琴深合區、前海合作區和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更為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在證據審查、適用法律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有助於實現大灣區內地法院跨境商事案件裁判的進一步提速。

其次,從檔案性質上看,《指引(一)》是由廣東高院釋出給大灣區內地法院的工作指引,屬於廣東高院的主動作為,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情況報告(2019-2022)》中指出的建立“橫向協調縱向貫通的工作格局”的階段性落實。當然,由於《指引(一)》既非內地與澳門或粵澳兩地的區域協定,亦非廣東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規則適用上要考慮位階問題;同時也要考慮涉及大灣區廣東九城市以外內地法院的情形。

最後,從豐富“一國兩制”新實踐、新示範的層面來看,《指引(一)》不僅僅是程式的最佳化,更有機制的創新。在內地與特區的司法互助問題上,如何把握“涉外”和“涉港澳”是其中的一個關鍵所在。港澳是我國一國主權下的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下的司法互助當然不同於國與國之間的司法協助。《指引(一)》規定大灣區內地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認定特區公共機關出具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不僅會簡省公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更是對特區憲法地位的一種確認。

在“一國兩制三法域”背景下,持續推動大灣區法治建設,除了立法層面的規劃設計,司法機關的協同合作也可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指引(一)》的出臺,不僅會為港澳居民、企業入粵從事商事活動提供更為便利高效的司法保障,也為進一步落實規則銜接及機制對接提供了良好的立法思路。

(作者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方 泉)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