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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賣窨井蓋,為啥被改判破壞交通設施罪,而不是盜竊罪?

趁夜色偷走道路上的窨井蓋,犯的是盜竊罪還是破壞交通設施罪?

檢察官實地勘驗,夯實證據,最終查明真相,改變了案件定性。經河南省唐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6月7日,法院採納了該院的公訴意見,

將被告人石某所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與此前所犯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偷賣窨井蓋,為啥被改判破壞交通設施罪,而不是盜竊罪?

今年3月2日凌晨,唐河縣源潭鎮村民石某駕駛一輛無牌照電動三輪車,趁著夜色來到唐河縣工業區盛居東路,將公路兩側下水道口的6個窨井蓋盜走。當日8時許,石某將偷來的窨井蓋以468元的價格賣給從事廢品收購的王某(另案處理)。3月4日,公安機關以石某涉嫌盜竊罪將案件移送唐河縣檢察院審查逮捕。但石某涉嫌盜竊罪,還是破壞交通設施罪?經過研究討論,承辦檢察官認為,石某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並對行人造成傷害,極易導致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發生,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公安機關移送的卷宗中,現有證據未顯示案發地點的人流量、被盜窨井蓋的實際大小以及地溝深度等相關資料,難以對案件定性。承辦檢察官遂決定對案發地點進行實地勘驗,對案發地點的人流量進行調查取證,並對窨井蓋的大小以及地溝深度進行測量。

經實地勘驗,

承辦檢察官發現石某在人流密集場所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被盜的6個窨井蓋系唐河縣市政管理處於2021年11月安裝使用,價值2592元。唐河縣檢察院認為,應當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石某刑事責任,於是改變案件定性,對石某以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批准逮捕,並於今年5月對石某提起公訴。

6月7日,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石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認罰。但石某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遂作出判決,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三年,撤銷此前其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緩刑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原標題:偷賣窨井蓋,為啥被改判破壞交通設施罪,而不是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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