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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涉傳銷案件,如何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虛擬貨幣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四):

虛擬貨幣涉傳銷犯罪案件,應如何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作者:楊天意律師,專注於新型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辯護與研究,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虛擬貨幣涉傳銷犯罪案件,卷宗浩如煙海。筆者曾辦理過的此類案件中,卷宗少則數十本,動輒上百本。究其原因,是因為傳銷類案件作為涉眾型案件,具有涉案人數多、涉案資金巨大的特點。數十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上百位證人的證詞,再加上上億資金的流水、一整櫃的檔案,這些足以讓閱卷工作變成一項浩大的工程。作為辯護律師,在面對此類案件繁重的閱卷工作時,唯有高效地閱卷才能保證辦案的質量及效率。

筆者認為,高效閱卷的第一步,就是要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入手,透過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來來梳理、歸納案件基本客觀事實,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目前偵查機關的辦案風格有關。在刑事案件案發後,公安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以便於第一時間瞭解犯罪嫌疑人所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

第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作為犯罪活動的實施主體,其對於案件情況的供述能夠直觀反映出案件的客觀事實。

因此,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進行閱卷工作首先要審閱的一類證據。

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我們應如何進行審查,又應當如何製作閱卷筆錄?

首先,應梳理供述中的事實脈絡,整理歸納客觀事實。

對於虛擬貨幣涉嫌傳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偵查人員在訊問時,通常首先會讓犯罪嫌疑人講述其實施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並就其關注的問題進行具體的訊問。對於這一部分的供述,是我們閱卷的時候首先要關注的內容。具體而言,我們透過這一部分的閱卷,要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參與人、事實行為、主觀動機、犯罪物件、犯罪結果等等。透過對這些內容的歸納和整理,我們對案件情況便已經有了初步的瞭解。

在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中,我們也應重點關注並歸納兩方面的事實:

其一,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事實,包括虛擬貨幣的技術來源、發行方式等,審查虛擬貨幣的價值屬性。

其二,與傳銷模式相關的事實,包括傳銷的層級、推廣方式、是否收取入門費、人頭費等。

關於這部分內容,筆者認為應當在閱卷筆錄中明確、清晰地整理出來,以便於我們全面掌握案件全貌。

其次,應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的前後一致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是否具有一致性,既是偵查人員關注的重點,也是辯護律師開展辯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所謂“一致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某一問題的多次供述與辯解是否前後一致,有無前後矛盾的情況出現,是否能夠保持供述和辯解的穩定性。

供述與辯解的一致性,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於心理狀態、精神壓力的變化,對某一問題供述和辯解的差異性。對於案件的關鍵事實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訊問時可能對偵查人員進行隱瞞甚至欺騙,而隨著心理防線的逐漸崩潰,對於事實的陳述可能會逐步深入。也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開始如實供述,最後卻翻供的情況。

我們在審閱供述與辯解的時候,應當關注供述與辯解出現變化的時間節點,並在閱卷筆錄中予以標明,以便於我們考察其供述與辯解出現變化的原因,並審查對於這一問題的供述能否予以採信。

虛擬貨幣涉傳銷案件,如何審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再次,應關注具有猜測性、主觀性的供述。

在虛擬貨幣涉傳銷犯罪案件中,由於此類案件通常是涉案人數較多的集團犯罪案件,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過程中,會就其他涉案人員涉嫌犯罪的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對其他涉案人員涉嫌犯罪的情況進行供述時,可能會出現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或是具有基於主觀臆斷的結論性、猜測性、評論性的觀點。

筆者認為,類似於這樣的供述,對於其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都是極為不利的,但這樣的供述並不符合證據客觀性的要求。在閱卷筆錄中,我們應當對這部分內容予以單獨提煉,以便在質證過程中對其“三性”進行審查。

最後,應審查審訊過程中是否存在誘供、騙供、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

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法行為,例如採取疲勞審訊、刑訊逼供等方式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有罪供述,或採取誘供、騙供的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誤導、誘導其進行有罪供述。

筆者認為,在審閱供述和辯解的材料中,我們要留意訊問時間以及提訊的記錄能否對應,判斷是否存在疲勞審訊的情況;要關注偵查人員的發問方式,判斷是否存在誘供、騙供;如果出現當事人的供述存在重大前後不一的有罪供述時,應考察這一階段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或誘供、騙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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