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態度堅決,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
離婚中“調解無效”可以看做
“感情確已破裂”
嗎
“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是程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
“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
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
夫妻關係
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
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