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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日前,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財政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物件範圍、審批程式、救助標準、救助方式、資金保障等方面,對臨時救助工作作了完善規範。

《意見》提出,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物件可分為急難型救助物件和支出型救助物件。急難型救助物件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支出型救助物件包括因子女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不含自費擇校生)、慢性病治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意見》明確,支出型救助標準按照城鄉統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與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物件家庭人口、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基本計算方法為: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臨時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持續時間以月為單位,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急難型救助標準根據救助物件困難型別、困難程度等來確定。對於困難程度較輕、救助金額較小的,根據救助物件困難情形,及時給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臨時救助。對於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標準計算方法確定。對於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5000元的臨時救助金。

《意見》要求,縣級民政部門要推動在鄉鎮(街道)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審批許可權及時開展臨時救助審批工作。臨時救助備用金按照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每人1元的標準,每年年初由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財政部門透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鄉鎮惠農專戶(街道辦事處基本戶)預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於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縣級民政部門核銷。臨時救助資金不足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提出申請,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需求予以續撥。(根據甘肅省民政廳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