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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高院釋出15個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10月26日,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15個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近年來,貴州法院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創新行政審判監督方式,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重點,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本次釋出的15個典型案例,是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從全省2018年以來審理的6萬餘件行政案件中,綜合考量案件型別、適用法律、化解效果、典型意義等多方面因素後選擇確定的。

這些案例涵蓋了行政賠償、徵收補償、行政強制、行政登記等多個類別的行政行為,結案方式包括判決、調解、撤訴等,既有針對行政機關履責行為的裁判,也有同時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的協調司法,還有明確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司法評價,案例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深刻體現了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內涵,在避免人民群眾訴累、有效監督行政權執行等方面效果突出,對規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審理與裁判工作具有示範作用,對引導行政機關處理類似行政爭議具有指引、參考和啟示意義。

案例一:王某某訴凱裡市政府房屋行政賠償案。

王某某房屋因城市棚戶區改造被凱裡市政府強拆,由此引發賠償訴訟。承辦法官以實質性解決爭議為目標,充分發揮居中調處緩衝作用,透過現場調查,抓住糾紛核心,巧思化解路徑,並附帶解決相關的民事爭議,最大程度維護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同時,本案還產生了積極的示範帶動作用,另一個案件當事人聽說本案的處理情況後,專程趕到省法院,要求調解,最終,同樣以調解的方式化解了糾紛。

案例二:蔣某甲訴六盤水市政府、第三人盤州市某快遞公司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案。

蔣某甲之子蔣某乙在派送快遞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六盤水市人社局認定蔣某乙屬工傷。用人單位不服申請複議,六盤水市政府複議撤銷了六盤水人社局的工傷認定。蔣某甲對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因蔣某甲在本案中只要求撤銷複議決定,因此,法院既可以只判決撤銷複議決定,也可以適當突破蔣某甲的訴訟請求,在判決撤銷複議決定的同時,責令六盤水市政府重新作出複議決定。但這兩種裁判方式都不能實質化解糾紛,後續仍然可能發生蔣某甲對新的複議決定不服而再次提起訴訟。為此,本案選擇適用最有利於爭議化解的判決方式,在判決撤銷複議決定的同時,直接判決恢復六盤水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法律效力,使得工傷法律關係趨於穩定,死亡職工的家屬可以儘早獲得工傷賠償,避免了迴圈訴訟。

案例三:某交通技術公司、某機動車考試服務公司訴匯川區政府行政賠償案。

某交通技術公司與匯川區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議,約定開展考試中心專案建設。遵義市城鄉規劃局認定考試中心屬違章建築並限期拆除,並由匯川區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引發本案確認強拆違法並賠償之訴。因強拆已導致雙方之前簽訂的招商引資協議實際無法繼續履行,本案之外還可能發生招商引資協議的訴訟。本案承辦法官並未就按辦案,而是在解決本案糾紛的同時,追根溯源、透過訴求表象“治未病”,在關照當事人現實需求的同時,透過庭內、庭外多次調解,一攬子解決了爭議。

案例四:劉某某、許某某訴鳳岡縣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案。

劉某某、許某某住房因棚戶區改造被徵收,產權證中登記有拓寬面積。雙方在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拓寬部分經相關部門或司法程式認定後,按政策辦理。但鳳岡縣政府在拓寬面積性質還未確定的情況下,就作出對拓寬部分不予補償的決定,引發本案訴訟。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從房屋所有權證信賴利益保護及糾紛實質化解等方面給出建議。有關部門根據司法建議主動履行了補償職責,完善了行政行為的程式規範,並覆函法院表示感謝。本案不僅是人民法院延伸審判職能,透過司法建議彌補剛性行政判決的不足,同時也是行政機關積極迴應司法建議並妥善化解糾紛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馮某某訴鳳岡縣政府行政賠償案。

馮某某在計劃經濟時代分得職工住房一套,2005年被拆遷後,鳳岡縣政府安排馮某某到科教辦公樓居住。2016年因棚戶區改造需要拆除馮某某居住的辦公樓,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協議,引發本案賠償訴訟。二審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的同時,還關注到馮某某身體殘疾但無錢醫治的實際困難,積極為馮某某享受有關政策“牽線搭橋”,向鳳岡縣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內開展脫貧、幫扶等工作,在守住法律底線的同時彰顯了司法溫度。

案例六:張某某等訴銅仁市政府履行徵收補償協議案。

張某某等4人父母(已過世)的宅基地、房屋被徵收,與銅仁市政府簽訂補償協議,因市政府未履行補償協議而提起本案訴訟。本案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張某某等人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判決繼續履行協議,則幾人將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違反“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如果判決協議無效,張某某等人的合法利益又無法得到保障。為此,承辦法官加大調解力度,努力尋求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本案是一個在剛性的行政判決無法真正定分止爭而運用柔性調解實現案結事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織金縣某修配廠訴織金縣政府行政賠償案。

織金縣政府因舊城改造需要,強制拆除了某修配廠廠房,引發本案賠償訴訟。承辦法官深入瞭解案情發現,修配廠屬國企改制的集體企業,員工人數多,人員、資產情況複雜,因強拆造成的生產裝置損毀情況已經無法查實,損失難以確定,無法實現“應賠盡賠”的審判效果。如何減少程式空轉、儘快解決爭議是承辦法官關注的重點。透過認真研判案情,梳理糾紛來龍去脈,結合雙方意願,在充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反覆座談、溝通、協調,最終雙方握手言和。調解書生效後,承辦法官又主動關注履行情況,督促織金縣政府及時支付補償款,雙方多年的紛爭得以徹底解決。

案例八:鄒某某訴南明區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案。

鄒某某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其認為南明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違法,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承辦法官與鄒某某溝通後發現,鄒某某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賠償,本案之後,鄒某某還將繼續起訴要求賠償。為此,承辦法官並未機械辦案,而是跳出鄒某某在本案中的訴求,直指鄒某某真正關心的補償問題,積極引導雙方進行協商,最終促成達成補償安置協議,鄒某某的核心利益得到實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案例九:呂某某、陳某某訴仁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遵義市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仁懷市綜合執法局因呂某某與陳某某未經批准佔地修建違法建築物對二人進行處罰,二人不服申請複議,遵義市政府複議後維持處罰決定。呂某某二人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本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遵義市政府市長、仁懷市綜合執法局局長積極出庭應訴,當庭向呂某某二人講清楚了作出案涉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及遵義市政府對違法建築“零容忍”的態度和“由點及面”的工作原則,正面迴應了呂某某二人提出的“選擇性執法”問題,消除了二人對政府執法行為的誤解,贏得了二人對拆違工作的理解與支援,同時呂某某二人對市長親自出庭非常感動,當庭表示願意接受處罰。最終,在法院組織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呂某某撤回了上訴,本案糾紛得以化解。

案例十:楊某某等九人訴普定縣政府、普定縣穿洞街道辦事處行政賠償案。

楊某某等人的房屋因徵收被強拆,提起本案賠償訴訟。承辦法官為實質化解爭議,積極開展協調工作。但由於楊某某一方有九人,彼此間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個人利益,九人內部不僅對是否進行調解處理態度不一致,而且對調解方案的條款也存在較大分歧,調解難度非常大。為妥善處理本案,承辦法官在對楊某某等人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的同時,積極動員當地村支兩委的工作人員參與協調,還邀請之前的駐村工作隊隊長一起做調解工作。最終,在幾方共同努力下,楊某某等九人接受了調解方案。協議簽訂後,承辦法官繼續關注協議後續履行情況,督促普定縣政府及時支付賠償款,本案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案例十一:周某某訴江口縣政府徵收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周某某因房屋被江口縣政府強制拆除而提起本案賠償訴訟。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對如何賠償存在分歧,江口縣政府提出,只能用房屋安置的形式進行賠償,周某某雖同意用房屋賠償,但對政府提供的房源不滿意,要求換房,而政府無法提供新的房源,調解陷入僵局。在此情況下,承辦法官及時轉換調解思路,提出由第三人購買擬安置的房屋,所得價款用於賠償周某某。最終,經多方努力,尋找到願意購房且周某某對價款也滿意的買家,所得價款作為賠償款支付給周某某,本案糾紛得以化解。

案例十二:張某甲訴臺江縣政府林業行政登記案。

臺江縣政府誤將張某甲經營管理的一塊林地登記到其胞弟張某乙名下,導致本應由張某甲領取的生態林補償款錯發給張某乙。張某甲為此提起本案訴訟。本案承辦法官系“苗漢雙語法官”,其利用與張某甲、張某乙同種的苗語與二人擺家常、講情理,用苗語釋法析理,贏得了二人的感情認同,最終消除了二人的隔閡,雙方達成和解。本案充分體現了民族地區“雙語法官”在化解爭議上的獨特優勢,對於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少數民族地區善良風俗具有示範意義。

案例十三:高某某訴都勻市市場監管局撤銷公司登記案。

高某某主張其從未註冊過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登出其名下公司的註冊登記。訴訟過程中,被告都勻市市場監管局對高某某名下公司的註冊登記情況開展自查,發現登記確有錯誤,遂自行撤銷了登記,高某某隨之撤回起訴。本案中,都勻市市場監管局主動啟動糾錯程式並及時撤銷錯誤登記,體現了勇於自我糾錯的擔當,展現了良好的法治政府形象,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認同和信賴。

案例十四:趙某某訴甕安縣政府、黔南州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案。

趙某某不服甕安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和黔南州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提起本案訴訟。本案是《黔南州重大行政爭議協調工作辦法》出臺以來成功協調化解的第一案,對於人民法院開展行政爭議訴前協商工作具有示範意義。本案中,法院在接受了趙某某提交的起訴材料後,並未急於啟動訴訟程式,而是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啟動訴前協商機制,採取府院聯動、多部門參與等方式,成功化解了爭議。本案矛盾糾紛在訴前得到化解,既維護了趙某某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政府建設專案的順利推進,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還節約了審判資源,實現了“多方共贏”。

案例十五:鄧某某等十五人訴貞豐縣政府、貞豐縣小屯鎮政府行政協議系列案。

鄧某某等15人因二被告未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而起訴到法院。本案系歷史遺留問題,多重矛盾相互交織,單靠判決很難真正解決雙方間的諸多爭議。為避免出現“案結事不了”,承辦法官堅持“把協調貫穿訴訟全過程”,積極開展訴前訴中協調工作,在深入瞭解鄧某某等人的實際困難和對糾紛的處理意見的同時,積極與當地縣政府溝通協調,多次召開多部門、多單位協調會。最終,在當地縣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下,曠日持久的爭議得以徹底解決。本案糾紛能夠實質化解,得益於行政機關的支援與配合。本案也表明,行政機關作為矛盾的一方,其積極作為、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協調化解工作,不僅有利於修復行政關係、化解矛盾,而且能夠很好地展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決心和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