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為自證清白,他在球場蹲守了兩天

“比賽時本來就會有意外,爭搶籃球受的傷,為啥要我賠?民法典裡這個叫‘自甘風險’!”

“你是故意撞我!按民法典,你不能免責!”

11月3日,在永康市法院的法庭上,原告小偉(化名)和被告小棟(化名)各自援引民法典爭執不下。

為自證清白,他在球場蹲守了兩天

時間回到今年夏天,小偉和小棟曾在某公共球場上結伴打籃球。爭搶籃板球時,兩人發生碰撞,小棟的肘部擊中小偉的鼻子,致小偉鼻部兩處骨折,產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1萬餘元。於是,小偉將小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並承擔訴訟費用。

事後,小偉和小棟就該行為是否系“故意”,爭執起來。

小偉認為,打籃球過程中曾與小棟發生口角,小棟的肘擊行為出於故意。小棟則表示,籃球比賽對抗激烈,肘擊行為絕非故意。

籃球現場沒有監控,為了自證清白,小棟於是蹲守到事發地,希望找到當天一起打球的球友。蹲守兩天後,小棟終於遇到一名當時在場的球友,並根據這名球友提供的當天比賽照片,找到了另外一名在場球友。

為自證清白,他在球場蹲守了兩天

庭審現場,上述兩名球友還原了打球時的碰撞經過,證明碰撞是意外。

法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肢體對抗強、爭搶激烈、跑動起跳頻繁,繫有一定人身傷害風險的文體活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小偉自發與小棟等人參與籃球比賽,意味著自願承受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後果。且小偉未能舉證證明肘擊行為中小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駁回了小偉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