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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學生”的老師被撤銷了教師資格,你還敢批評犯錯誤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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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學生”的老師被撤銷了教師資格,你還敢批評犯錯誤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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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

“××媽媽一年掙的錢比你媽50年掙的多”,是話糙理不糙嗎?

》引發了網友比較多的討論,立場也鮮明地分為兩派。

有人覺得有關部門對當事老師的處理太重,不應該開除公職。

這裡面需要再強調一下,當地對該教師的處理是“撤銷教師資格,調離崗位”。

也就是說,她沒有資格上講臺教書了,但公職還在,還可以在單位上班做其他工作。

至於處理得是輕是重,我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

要考慮事情本身,也要考慮平時的表現。

如果那位老師平時就嫌貧愛富,甚至和學生家長之間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那麼不但處理得不重,甚至還應該追加處罰。

如果老師平時愛生如子,真的稱得上是“最美教師”,只是由於恨鐵不成鋼一時生氣口不擇言,那麼將來再給她改正的機會也未嘗不可。

02

有意思的是,明天是一個特殊的時間節點,千呼萬喚始出來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將於明日起實施。

其中明確,如果有必要,教師可以對犯錯誤的學生實施懲戒。

但剛剛有老師因為在課堂上批評學生而差點丟了飯碗,誰還再敢懲戒學生?

有朋友就在筆者的文章下面留言表示:

凡是(事)不管,遇事迴避的老師和領導比較安全

“歧視學生”的老師被撤銷了教師資格,你還敢批評犯錯誤的學生嗎?

你說你的,我講我的,下課走人,難道這樣的老師就好?

“歧視學生”的老師被撤銷了教師資格,你還敢批評犯錯誤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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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都是氣話。

其實越是這樣說的老師,越是好老師。

我相信,對於犯錯誤的學生,老師上課該管還得管,該批評還得批評,該懲戒還得懲戒。

一是教師的責任使然。

教師的責任不僅是教給學生文化知識,更是要教給學生做人做事的規則。

學生違反了行為規範,老師有義務去管,也有權力去管。

如果不管,就不是合格的老師。

二是課堂的要求使然。

學生犯錯誤難免會影響課堂教學,不但犯錯誤學生自己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全班其他同學的受教育權也會受到侵害。

此時,教師想維護課堂秩序,就必須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制止,提出批評,甚至進行適當的懲戒。

就拿天津的那位老師來說,在講題的時候有學生在下面說話,必然會影響其他學生的聽課效果,老師不管是絕對不行的。

“歧視學生”的老師被撤銷了教師資格,你還敢批評犯錯誤的學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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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犯錯誤的學生如何管,這確實是一個問題。

說實話,天津那位老師就算按照明天開始試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來看,也存在明顯違規。

因為《規則》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如果該老師的事情放到明天及以後,她也照樣會受到處理,而且會更有依據。

你可能會問,按照懲戒規則,老師應該怎麼管?

其實很簡單,老師最合理的做法,先對犯錯誤學生進行口頭批評,也可以讓其罰站,然後自己繼續講題,等課後再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制止學生違紀,可以交給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也可以叫家長。

這是懲戒規則允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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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筆者也特別懷念想當年那種淳樸的家校關係。

就像有網友說的那樣,小時候在學校犯錯誤被老師打幾下,回家是不敢告訴家長的。

因為家長知道了,很可能再打一遍。

在我們傳統的裡講究“天地君親師”,對學生而言,老師相當於父母,具有相當高的地位,學生則屬於從屬的位置。

一直以來,家長奉行“棒打出孝子”,在學校教育中,打罵也是較常見的一種形態。

即使有時候有些過火,也會掩蓋在“都是為了你好”的理由之下得以原諒。

但隨著社會進步,現在即使父母也不允許隨意對孩子打罵,更不用說老師了。

如果我們的思維還停留在許多年前,還像以前一樣管學生,想打就打兩下,想罵就罵兩句,很可能會出事。

今後管理學生,老師一定要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行事。

一句話,該管還得管,但一定要按規則來。

否則,可能傷了學生,也誤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