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愛你一萬年”

是電影《大話西遊》裡的經典臺詞。

蘇州的一名已婚男子出軌後,

為對情人表真心,

主動借了30萬元給情人,

還表示

“如果非要加上一個期限的話,

那就借一萬年!”

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然而還不到一年,

兩人感情破裂,

男子

竟將情人告上法院

要求返還這份“愛”

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

張勇(化名)與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識,之後相戀並同居。相識時,李媛離異。張勇還有家室,但其欺騙李媛,謊稱已經與妻子離婚。

當時,李媛正好經濟緊張,張勇為表真心,便主動轉賬30萬元給她,並表明這筆錢是其已經取得離婚證的“保證金”。李媛收到轉賬後,隨即表示要寫一份借條給張勇。張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條,還說道,“如果非要寫借條,非要加上一個期限的話,那就借一萬年!”

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感情破裂,索要30萬遭拒

2018年3月,兩人感情破裂並結束同居關係,雙方就該30萬元產生爭議。

張勇反覆糾纏李媛,要求還錢,李媛表示賣房子也要還款。

此時,張勇又稱,如果李媛同意與其保持戀愛關係,30萬元可以繼續作為“保證金”。李媛不肯,張勇便以該30萬元系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償還。

此案一出

網友紛紛熱議

“懂法”的網友分析

這筆錢他自己肯定要不回來

但是可以讓他老婆去要

已婚男借給情人30萬稱“借你一萬年”,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法院究竟是怎麼判的?

法院:“借一萬年”應認定為贈與

相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勇向李媛支付30萬元後,雙方透過微信分別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動要求出具借條,但張勇用“加個期限一萬年”的表述予以拒絕。因此,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未能達成合意。該30萬元款項已實際給付,李媛接受款項後,張勇明確表示借一萬年,應認定為不具有要求歸還的意思,應認定為贈與。

張勇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李媛同居,同居期間致李媛懷孕流產,在解除同居關係後又要求返還贈與的款項,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李媛曾表示賣房也要還款,但張勇又要求繼續作為保證金,對於返還,雙方也未達成一致。因此,張勇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最終判決駁回張勇訴請。

張勇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網友們普遍討論度較高的

“夫妻共同財產”

以及

“老婆去追討肯定能要的回來”

等等說法

小編特意再次諮詢了馬律師

也蒐集了相關法律解釋

供大家參考

能否要回配偶贈與“小三”的財物?

首先要明確“小三”的概念,最高法院對於“小三”的相關解釋是:“社會現實中的婚外同居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同居的,而由於我國目前婚姻登記資訊未能全國聯網且並不對個人查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況也客觀存在。

簡單的條文難以涵蓋如此複雜的問題,所以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目前仍給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關條款的,但是在民間“小三”是被定義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那麼如果你的婚姻被小三插足,而配偶在與“小三”同居期間贈與的相關財物能不能被追回呢?

根據贈與的相關規定,一般行使撤銷權要在一定的情形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相關情形,則不能任意的撤銷贈與,但是作為被出軌的一方不僅出現情感的背叛,更出現金錢的“背叛”。

究竟能否追回,

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無法要回。

如果夫妻雙方有就婚內財產處分做相應約定的,也就是通常說的簽了財產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規定追回錢財了。因為透過協議形式約定的財產,夫妻一方的許可權受限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贈與出去的東西。

2、全部要回。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

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小三”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還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對於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

所以,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援全部返還。

3、要回一半。

《民法典》中有明確個人的財產權利,認為出軌一方有自由處分屬於自己那一部分財產的絕對權利,儘管有些沒有顧忌和尊重社會公德,但由於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贈與屬於自己部分財產的行為沒有損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贈與只是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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