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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領取勞動報酬,並不一定就是勞動關係?播報文章

某商貿公司自2019年12月起僱傭胡某從事送貨工作,雙方約定報酬以量(件)計酬,每月工資並不固定。

胡某使用自己提供的車輛送貨,自己負責車險和車輛燃油。

2020年4月後,雙方再未有業務往來。

2005年至2021年,胡某在某物業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2021年7月,胡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商貿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胡某認為,其送貨任務均由商貿公司安排,包括送貨時間、地點、數量,且胡某在商貿公司工作有固定工作時間,為每日早7:30至晚17:00,需要用“釘釘”進行打卡。

商貿公司以月結的方式支付給其勞動報酬,符合雙方之間勞動關係存在的相關形式。

商貿公司認為,胡某在公司從事送貨員,車、車險和油系胡某自己負責,釘釘是用來記錄胡某送貨的天數和時間,且胡某在別處已經繳納養老保險。

按月領取勞動報酬,並不一定就是勞動關係?播報文章

法院認為,

應當結合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來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並以雙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財產性、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管理、指揮或監督等方面綜合考量。

本案中,胡某對送貨任務的安排具有很強的自主權,商貿公司並不對原告進行日常管理;商貿公司向胡某發放勞務報酬以量(件)計酬,與勞務付出具有對價性,與一般勞動者領取的工資在性質上並不相同;

胡某提交的養老保險對賬單顯示胡某是某物業公司員工,這與其訴狀中陳述的在商貿公司從事全日制工作相互矛盾。

因此,胡某與商貿公司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係,雙方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屬於勞動關係。

按月領取勞動報酬,並不一定就是勞動關係?播報文章

我們認為,

勞動關係具有人身、財產關係的雙重屬性,它不僅

勞動者

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勞動力為對價的財產關係,

同時

兼具人身隸屬關係

用人單位有權依法管理和使用勞動者;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建立後從屬於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存在身份、組織和經濟上的從屬關係。

本案中,雖然商貿公司按月發放給胡某工資,但工資並不固定,符合按送貨量或者送貨件數計取工資的特點,多勞多酬,不勞不得,勞動結果在雙方的合作過程中起決定作用;

從胡某自己負責車輛、車輛燃油看出,胡某具有很強的工作自主權和獨立性,商貿公司與胡某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明確,即胡某與商貿公司不具有人身隸屬關係。

按月領取勞動報酬,並不一定就是勞動關係?播報文章

我們提醒,

勞動關係的確定與薪酬發放方式

有時並非直接關聯,

勞動關係是否成立,還要看其實質構成要件

其中,人事隸屬關係是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重要一項,具體表現在:

勞動者是否加入用人單位,在一定崗位上(尤其是用人單位的主營業務方面)從事一定的工作;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及內部規章制度約束(如考勤、考核、獎懲等);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是否具有按勞分配性質,表現為一種持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勞動者是否享有休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