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深夜,沈某從車上拿了一把鐵錘,開啟老婆的門,用錘頭砸向床上的兩個人。老婆唐某和屈某當場死亡。

這是一起發生在長沙的殘忍的兇殺案,唐某和沈某是一對夫妻,案發前,唐某曾起訴離婚,沈某不同意。在沈某看來,妻子起訴離婚是有原因的,因為她有了外遇,他不能讓她得逞,但至此二人形同陌路,分居了,唐某搬出家門,租房居住。

案發當晚,沈某想著去捉姦,果然在屋外,他聽到了男人說話的聲音,於是返回車內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鐵錘,趁唐某和屈某兩人睡著之際,用提前配好的鑰匙開啟唐某的房門,用錘子狠狠的打擊二人頭部,致唐某和屈某當場死亡。

深夜,沈某從車上拿了一把鐵錘,開啟老婆的門,用錘頭砸向床上的兩個人。老婆唐某和屈某當場死亡。

沈某的手段可謂極其殘忍,事先就有預謀,偷配了妻子房門的鑰匙,深夜又在屋外等候二人熟睡時潛入作案,目的就是致人於死地,不給任何的反抗和辯解的機會,毫無憐憫之心。可見沈某是有預謀的殺人,並非臨時起意,依法應該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主觀惡性大、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

從沈某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後果看,完全符合罪大惡極的特徵,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一審卻判處死緩,理由是死者唐某和屈某過錯在先。

依據刑法犯罪理論,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是並非有過錯的,就一定可以免除。

深夜,沈某從車上拿了一把鐵錘,開啟老婆的門,用錘頭砸向床上的兩個人。老婆唐某和屈某當場死亡。

屈某的家屬不服,商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依法提起了抗訴。

在這裡普及一個法律常識: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被害人極其家屬對判決不服的,沒有上訴權,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除外,在刑附民案件中,被害人極其家屬可以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本案尚未查詢到最終判決,但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1、如果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此舉應該受到譴責,但其在提起離婚後才出軌他人還是在此之前就已有之,直接關係到過錯大小,在無法查清的前提下,不能做過錯推定。

2、屈某是何時和唐某好上的,他是否明確知道二人的婚姻現狀,在無法查清的前提下,也不易做推定。沈某在不瞭解屈某的個人情況,不瞭解事情的經過,就對其下狠手,可見其主觀惡性之大。

3、唐某和屈某,一個留下年邁的無人照料的雙親,一個留下沒有工作的妻子和兩個尚未成年的孩子,沈某的殺人行為讓兩個家庭支離破碎,老幼無依,沈某的犯罪後果可謂特別嚴重,而且事後也未賠償受害者家人,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深夜,沈某從車上拿了一把鐵錘,開啟老婆的門,用錘頭砸向床上的兩個人。老婆唐某和屈某當場死亡。

法律雖然規定被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行為人的處罰,但並未規定必須減輕處罰。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危害後果的嚴重性,手段的惡劣程度。

我個人認為,沈某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唐某的過錯並不能抵頂其罪孽深重的罪行。

如果在婚姻中因一方出軌,另一方就可以殺人且可以輕判,那夫妻關係豈不是沒有安全感,因為枕邊人想要殺你似乎比外人要容易的多。

夫妻間應該忠誠,夫妻也應該互敬互愛,但如果沒有愛了,也不要進行道德綁架,好聚好散,天涯何處無芳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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