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寶應這四姐妹對簿公堂,到底為什麼?

前不久,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案件,互為原、被告的四人竟然是親姐妹。那麼究竟是什麼讓姐妹之間反目以至於對簿公堂?案件背後的真相發人深思。

寶應這四姐妹對簿公堂,到底為什麼?

寶應這四姐妹對簿公堂,到底為什麼?

原告李四妹是一名殘疾人,家裡有三位姐姐。2017年自己居住的房子拆遷了,根據李四妹的身體情況,政府給她一次性補償了39萬元的異地安置費。李四妹的大姐、二姐、三姐在2017年12月份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約定鑑於歷史的延續,大姐仍然負責李四妹的監護與管理,照料李四妹的日常生活起居。這筆39萬元的安置費交由當地民政科託管,用於繳納她每月在養老機構生活的費用。

靠著這筆錢,李四妹在養老機構安穩的度過了兩年。2020年12月,她的三個姐姐,覺得這筆錢存放在民政部門“沒有利息”不划算。在三個姐姐的強烈要求下,她們向民政部門簽訂了我手上的這份承諾書,承諾書約定三姐妹取出來的31萬元,全部費用用於殘疾人李四妹的生活支出,這裡包括了養老機構的開支。

根據承諾書的約定,李四妹的31萬異地安置費用存入三姐名下銀行卡,由三位姐姐共同保管。然而,就在三姐妹取出31萬元安置費的第二個月,養老機構的催款通知就送到了李四妹和大姐的手中,三姐沒有如約繳納養老機構的費用。看著手中的催款通知單,李四妹的大姐氣憤不已,隨即與二姐、三姐商談,要求三姐及時繳納養老院的寄養費用,三方協商未果,大姐代理李四妹將三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四妹的二姐作為三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了訴訟,二姐和三姐認為,李四妹系殘疾人,一直享受了國家民政部門以及郵政公司對殘疾人的補助,大姐一直監管著這兩張銀行卡中的補助款,銀行卡里面已經有了數萬元餘額,這筆錢應當優先支付李四妹養老院的生活費。在今後繳納相關費用時,應當先行以該部分款項繳納,不足部分,從三姐所保管的費用中進行補充。在庭審中,姐妹三人互不相讓,都認為對方心裡打著“小算盤”,要將屬於妹妹的錢款據為己有。

寶應這四姐妹對簿公堂,到底為什麼?

寶應這四姐妹對簿公堂,到底為什麼?

寶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李四妹是智力一級殘疾,三位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2020年簽訂的承諾書,原告李四妹的拆遷補償費31萬元,不管由誰監管都應該用於支付原告李四妹在養老機構的費用。

目前,原告李四妹的拆遷補償費31萬元由被告三姐存放保管,原告目前尚欠寶應某養老院的寄養費,被告李四妹的三姐應當按照約定向養老機構按期支付寄養費用。被告不及時支付上述寄養費用,將導致被監護人面臨被寄養機構催要之境地,勢必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告辯稱,大姐一直以來保管了原告殘疾人補助的兩張銀行卡,應當用原告的殘疾人補助金優先支付寄養費用,該辯解雙方無事先約定,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被告三姐辯稱,大姐有侵佔、揮霍原告殘疾人補助金的行為,該辯解與本案原告所訴主張無關聯,如果大姐確有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行為,被告可以另行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因共同監護人之間存在矛盾而拒不付監護人的生活費用。”

原告李四妹是一位殘疾人士。俗話說,姐妹情深,親情難能可貴。哪怕沒有政府補償的異地安置費用,三位姐姐也應當積極履行扶養義務,悉心照料其生活。但三位姐姐在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小算盤”不僅敲亂了殘疾妹妹的生活,更敲碎了姐妹親情。生活中,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而導致狀況發生,法理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