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為什麼商標拿到證了,還會被提出撤銷呢?

註冊過商標的都知道,商標這條路上並不是一帆風順,一不小心就要栽到裡面,爬都爬不出來。哪怕拿到商標註冊證了,也並不是就萬事大吉了,稍微不注意一些小細節,就會導致商標專用權被撤銷。今天就整理了一些會導致商標被撤銷的原因,看看你中招了麼?

為什麼商標拿到證了,還會被提出撤銷呢?

原因一:連續三年不使用!

有人問:為什麼之前註冊了一個商標,現在用得很好,為什麼別人還可以撤掉?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是收到了商標局發的一份通知函,裡面的第一句就是,有人依據商標法第49條規定,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撤你,我們簡稱“撤三”,這句話意思是說,別人是有法可依的,簡單來說,就是漢字也好,英文字母也好,組合來組合去也就這麼多,商標審查又是相同或近似不能註冊的原則。

總之,商標是稀缺資源,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大家手上多囤幾千幾萬個商標,那真正需要用到商標的人就沒有辦法註冊了,為了讓稀缺資源有效地使用起來,所以才有了商標法第49條。《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

“撤三”成功後,商標所有者將失去該商標的專有權。當然,如果想要申訴的話也是可以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交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

原因二:惡意搶注商標!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

原因三: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的重要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具備顯著性。如果註冊商標被頻繁用於描述指定商品,導致其逐漸成為通用名稱,該註冊商標擁有的顯著性將大大減弱,因此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原因四:不規範使用,隨意變更字型圖案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隨意改變商標的字型、圖案,這種常識性的錯誤,中小企業犯的最多。很多企業主觀的認為,商標是我的,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從《商標法》角度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規範使用商標,輕者會受到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導致商標專用權的喪失;重者,上述行為一旦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原因五:商標到期未續展!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