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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真的提倡血親復仇嗎——從張扣扣案說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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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寒易冰 、李平

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陝西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6歲的張扣扣執行了死刑,這樁為母復仇的熱點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但張扣扣復仇案在法律意義上的終結,並不意味著這樁案件社會意義上的結束。張扣扣被執行死刑後,其律師鄧某所做的結案辯護詞在網上迅速傳播,並再度引起巨大的爭論。在這份辯護陳詞中,有四個字格外顯眼:血親復仇。

令人費解的是,在現代文明中早已被禁止的暴力復仇行為,在這份陳詞中卻顯得光明正大,給人的感覺像是:一種沉寂已久的“俠士”情節,正在復甦。

然而,血親復仇是否具有天然的正義性?讓我們一同順著歷史的脈絡來探尋。在這裡,我們無意討論張扣扣的復仇和其死刑判決是否合理,我們只是期望,歷史上的往事,能夠給現代無論是官方機構還是普通民眾,都提供一些值得借鑑的經驗教訓。

血親復仇的淵源

上古時期,部落和氏族是人們群居生活的基本單位,具有血緣關係的親族之間相互扶持是個體賴以生存的基礎。為自己的親人復仇,不僅是一種合乎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符合本氏族集體利益的選擇。《禮記·曲禮》中說:“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正所謂“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所以另一部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大義凜然地說:不復仇,非子也。

一個可能會讓大家吃驚的事實:就連提倡“忠恕之道”的孔子,也是這種復仇行為的支持者。《禮記·檀弓》裡記載,子夏曾經問孔子如何對待殺害自己父母的仇人,孔子回答說,睡草墊,枕盾牌,不共處同一天地,若在集市或朝堂上遇到,即使沒帶武器,也要赤手空拳殺了他。

古人真的提倡血親復仇嗎——從張扣扣案說開去!

只要探究一下早期儒家的思想,這樣看上去有悖常識的說法就可以理解。孔子的思想的核心固然是“仁”,但在國家層面,他始終首推以“禮”治國。“禮”,就是維繫周王朝封建社會的一整套秩序,而這套秩序的基礎,正是君臣、父子綱常。當孝悌成為國家道德的基石時,血親復仇自然也會成為儒家行為規範中合理的一環。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周王朝甚至設有一個叫“朝士”的機構,專門為意圖復仇的人登記備案。如果自己的父兄為別人所殺,可以到此處登記仇人的姓名,以後如果殺死了仇人,就不會受到刑罰。這簡直就是官方鼓勵的血親復仇行為。於是,先秦時期以復仇為名的各種私鬥蔚然成風,嚴重的甚至演變成戰爭。

春秋末期著名的伍子胥,為向楚平王討還父兄被殺的血仇,不惜投奔敵國,最後帶領軍隊踏平故都,將昔日的仇人和君主楚平王掘墳鞭屍,這可以算是將血親復仇推向極致了。伍子胥的“叛國”行為,歷來很少有人責罵,甚至不乏欣賞讚譽,也正是因為這種復仇在道德上的正當性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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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的兩難矛盾

戰國後期,由於私鬥的風氣愈演愈烈,並且血親復仇的人很難遵守適當性的原則,往往會濫殺無辜,危害到社會的穩定,於是大部分諸侯國已開始禁止這種行為。

進入兩漢,儒家思想獨尊天下,忠孝觀念更加深入人心,倫理治國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也許還因為遊俠風氣大盛的緣故,血親復仇的案件一下多起來。也正是在這一時期,第一齣現了對血親復仇的正式法規。東漢章帝年間,民間有人因為別人侮辱其父,怒而殺之,這個案上報到了朝廷,漢章帝特下詔免死。為在法律上為血親復仇確立依據,朝庭專門制定了《輕侮法》,明文規定:殺死侮辱自己父母者,不獲死罪。不過,這部法律引起的爭議極大,實行不久就被廢除了。

這其後又發生了兩個很著名的案件:

董仲舒的六世孫董黯,他原本是遠近聞名的孝子,在母親死後,他隱忍多年之後,終於殺死了欺辱自己母親的仇人,然後到官衙投案自首。當時的漢和帝不但沒有懲罰他,還下令表彰,甚至因他而命名了一個縣——慈溪。可見不僅在民間,當時的最高統治者也是認可這種行為的。

漢靈帝時的趙娥案亦是轟動一時。肅州女子趙娥的父親被李壽殺死。靈帝光和二年二月的一天早晨,趙娥在都亭前與李相遇,她奮力揮刀殺死了李壽,隨後到了都亭尊長的面前認罪伏法。但是當時的法律已經禁止血親復仇,地方官不忍懲罰趙娥,竟然帶著她逃走了。在此之後,趙娥被立碑表彰,她的事蹟也經常被後人書寫和傳頌。

可以看出,在東漢末年,儘管法律已經不允許私下的血親復仇,但出於維持孝道這個治國之本,官方在道德上卻常常默許這種行為。所以事實上,血親復仇在漢朝是處於一種“嚴令禁止但基本不執行”的處境,這不能不說是一種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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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矛盾在唐朝徐元慶復仇案中終於被公開、放大,到了必須正面審視的程度。

陳子昂柳宗元的隔空激辯

唐武周時期,有一個下邽人徐元慶,其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徐後來手刃趙某,束身歸罪。這樣的案件對審理者來說一直都是燙手的山芋,於是按照慣例,案件的終審權又交到了最高統治者手中。武則天召叢集臣商議,大家莫衷一是,最後武則天決定採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的建議,那就是“誅之而旌其閭”——殺了徐元慶以正法典,但同時也表彰他的孝行。

陳子昂的建議兼顧法理和人情,似乎一舉解決了這個兩難問題,在當時大受好評,但百年之後,有人對此提出了反對。那就是柳宗元的千古名文《駁復仇議》。

在《駁復仇議》中,柳宗元直接擊中了陳子昂的軟肋:

“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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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認為:在一個案件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只有合法與不合法兩種情況,處罰也只有罪或無罪兩種結果。絕無某種行為即是高尚合理的,但同時又要接受懲罰的矛盾結論。所以如果趙師韞是依法處死徐父,那徐元慶的復仇就是錯誤的行徑;如果趙師韞殺徐父本來就是非法,那徐元慶的復仇就是合理的,就不應該被處罰。

可以看出,柳宗元只是從邏輯上指出陳子昂式判決的荒謬之處,而並非反對血親復仇。甚至從倫理層面出發,他也認可古老的:“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的理念。當然,他能意識到之所以出現血親復仇的行為,是由於法治不健全的緣故。

古人真的提倡血親復仇嗎——從張扣扣案說開去!

如果一個社會有完善的法律,公正的司法系統,那麼所有殺人者都應該受到公正的懲罰,何至於會走到血親復仇這一步呢?

血親復仇的法律限制

當中國曆史走入“明清第三帝國”的階段,法律的地位進一步提高,而所謂“禮”的地位也更加弱化,對於血親復仇,官方終於有了詳盡的法律限制。

在《大清律例》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如果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 而子孫不告官, 擅殺行兇人者, 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 勿論。少遲即以擅殺論。

咸豐年間,這條規定修改為: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兇犯當時逃脫未經到官,後被死者子孫撞遇殺死者,照擅殺應死罪人律,杖一百。

那麼如果行兇人已經被官方處罰呢?

其兇犯雖經到官, 擬抵或遇赦減等後, 輒敢潛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孫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大清律例》實際上明確了這樣的原則:如果兇手已經被國法懲處,則禁止私人復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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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原則之外,大清律例還具體明確的復仇的要素:復仇者只允許是被害人子孫;被複仇者只允許是兇手本人,不能累及家屬;復仇者若於行兇當時復仇則可以免罪,稍遲復仇則需要杖罰。

這可以說是一個以倫理治國的國家在法律上能夠給血親復仇行為加諸的最大限制了。

民國,又見血親復仇

但當中國再度進入亂世,血親復仇的火焰,又重新燃起,並舉國皆知。這就是民國年間著名的施劍翹殺孫傳芳案。

1925年秋,隸屬奉系軍閥的第二軍軍長施從濱率部與直係軍閥交戰,在皖北固鎮的交鋒中兵敗受俘,被直系首領孫傳芳梟首於蚌埠車站,並示眾三日。得知父親死訊後,20歲的施劍翹下定決心要為父報仇。她自己放開纏足,勤練槍法。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在1935年11月,在天津的一處佛堂,施劍翹將復仇的子彈射進了孫傳芳的頭顱。

此案開審後,舉國關注,施劍翹被譽為當代俠女。本來按照法律,施劍翹最少也應該囚禁十年,但在輿論強大的壓力(馮玉祥、李烈鈞等人也為之奔走)之下,最終以施劍翹無罪釋放而告終。

古人真的提倡血親復仇嗎——從張扣扣案說開去!

由於被殺者是一名聲名狼藉的軍閥,加之大量的政治因素摻雜其間,這樣的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但這樣的判決,終究只是亂世裡的非常之態,並不能作為近現代社會的法制準繩。

復仇土壤現存否?

以直報怨,為親復仇不僅是一種道德選擇,有時更是人的一種天性。在缺乏統一國家機器和法律缺失的時代,大部分人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血親復仇是一種可以理解乃至能夠接受的行為。但即便進入法制健全的現代社會,血親復仇的故事依然在不斷上演。從“於歡案”到“張扣扣案”,類似的案件一次又一次引起輿論的軒然大波,而且從來沒有任何一次,大部分人能夠在對待“復仇”的態度上達成共識。

血親復仇是一種樸素的報復行為,從本質上說,法律本身也是一種成系統、可量化的報復體系。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由個體和私人來實施,而後者只能由公權力來執行。這兩者實際上是矛盾和不可調和的,毫無疑問,現代法治國家只能提倡後者,而絕不能容忍前者的恣意妄為。

真正值得我們思考的是,血親復仇這種古老而野蠻的行為,為何一再出現,並且不斷上演?

事實上,即使已經過去一千餘年,我們依然可以在柳宗元的雄文中找到對現實的借鑑:“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

遲到的正義究竟算不算正義?如果法律每次都能準確而且及時地處理行兇者,那血親復仇生長的土壤,將會最大限度的消弭於無形。

對於我們個體而言,作為現代社會的公民,不僅應該遵紀守法,更應該對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也只能籍由法律來施以懲罰。淡薄的法治意識容易滋生替天行道式的野蠻行徑,如果不能從法理和觀念上禁絕血親復仇這種原始的認知模式,就會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漩渦,而類似張扣扣這樣的慘痛案件,也絕不會是最後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