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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到期被拒保!這類車輛投保為何成"燙手山芋"

車險綜合改革如期抵達階段性目標,針對營運車輛的保險保障,卻有些掉隊。

福建百餘輛攪拌車交強險到期被拒保,河北、山西等多地計程車投保交強險也遭拒保……

近期頻頻見諸媒體的營運車輛交強險拒保事件,讓營運車輛面臨的交強險投保難題暴露在聚光燈下,甚至成為“燙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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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哪裡

營運車輛在車險市場上面臨的投保困境,在監管機構開出的罰單中能夠得以一窺。

山東銀保監局今年7月向某大型財險公司平陰支公司釋出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4月20日,客戶在該公司平陰支公司職場就自卸貨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該公司平陰支公司員工稱自卸貨車無法購買車險,造成客戶未能辦理車險(含交強險)業務,屬公司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為。無獨有偶,另一家中型財險公司在同一時間由於同樣行為遭到山東銀保監局處罰。

不難看出,營運車輛車主面臨的投保難題並非個例。廈門銀保監局近期就表示,針對今年以來一些地區出現的營運車輛投保難問題,以召開會議、視窗指導、現場督導、現場調查等形式,持續加強營運車輛承保監管。

事實上,營運車輛是車險市場非常重要的車輛分類。資料顯示,2020年全國營業貨車簽單保費累計1135。92億元,同比增長7。02%。在整個車險市場中佔比大約為14%。

車險綜合改革實施後,由於單均保費下降,財險公司車險保費增長承壓。在此背景下,營運車輛非但沒有成為財險公司緩解保費壓力的增量市場,反而更令財險公司避之不及,原因出在哪裡?

華中一家財險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告訴《金融時報》記者:“以營運貨車為例,此類車輛使用時間長,出險頻度高。家用車往往只是供消費者上下班通勤使用,駕駛環境集中在市區且經常停放一整天,營運貨車則不同,大多數營運貨車跑的是中長途,發生較大事故的機率更高。同時,營運貨車異地出險也給保險公司帶來更高的理賠成本。”

於2020年9月啟動的車險綜合改革,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交強險的賠付大頭在人傷,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加上地區差異顯著,這一標準在不斷提升。”該負責人還透露,其所在地區營運車輛的賠付率較高,商業險賠付率甚至大幅超過100%。

營運車輛的風險在一組的資料對比中可以得到更加清晰的體現。

2020年,全國營業貨車車險案均賠款15497元,河南的營業貨車車險案均賠款最高,為22328元。以險種來看,2020年,全國營業貨車交強險已結案賠款累計171。60億元,交強險案均賠款6923元;商業險已結案賠款累計440。99億元,案均賠款29914元。而同期,全國家庭家庭自用車車險案均賠款6626元,其中交強險案均賠款4035元,商業險案均賠款8649元。

在業內人士看來,從物流、工程等行業的角度來看,營運車輛的安全作業缺少相應的標準化規定,一些科技終端裝置也未能實現百分百的終端覆蓋,所以營運車輛的風險比較難以控制。此外,實際存在的針對貨運車輛的理賠灰色產業鏈,也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成本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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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統籌並不“安全”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營運車輛投保難,背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營運車輛自身風險較高。車險綜合改革實施後,對於營運車輛,保險公司即使按照自主定價的上限來確定保費,也遠不能覆蓋所承保的風險,於是一些保險公司選擇拒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仍較粗放,只是簡單地按照車輛的使用性質與用途,對營運車輛進行分類以及確定是否予以承保,導致實際出險率較低的營運車輛也無法上保險。”

面對保險公司關上的“門”,營運車輛車主們轉而把目光投向另一扇“窗”。《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多地出現一些公司開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這類多以“XX交通服務有限公司”“XX交通運輸有限公司”“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等面目出現的公司,宣稱費用比保險公司銷售的商業保險費用低,透過收取統籌費幫助購買服務的車主應對事故發生後造成的經濟損失。

《金融時報》記者查詢一家此類服務公司網站看到,該公司資料顯示其註冊資金1。3億元,提供多類統籌業務。例如,針對半掛牽引車、自卸車、特種車等型別車輛,統籌責任涵蓋車損統籌,第三者損失統籌,車、車上人員統籌,自燃統籌、盜搶統籌等。

對此,上述財險公司負責人質疑:這類公司的行為是否是打著“車輛安全統籌”的名義,來行經營保險業務之實?經營該類業務的公司是否有足夠的風險責任準備金,是否具備應對營運車輛風險的能力?資金使用方面是否規範且受到相應監管?

“保險公司單獨承保營運車輛的交強險是虧損的。在此背景下,商業險業務如果大量流失到所謂的車輛安全統籌服務,更會加大持牌保險機構承保交強險的壓力,最終讓車險消費者群體的整體利益受損。”該負責人稱。

李文中認為:“雖然經營者把其叫作‘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並未叫作保險,但是其實際運作符合《保險法》對商業保險的定義。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司法理念,相關機構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李文中還向《金融時報》記者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運營主體缺少精算技術,定價缺少科學性,很難保證能夠與風險相匹配,實現參加人員之間的公平。‘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運營機構都不具備開辦保險公司的條件,缺少有效監管,償付風險非常大,參加車輛出險後的賠付難有保證。”

事實上,不少車主在現實中遭遇了“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參與容易理賠難。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一份判決書內容顯示,河南一名自卸車車主曹某在某汽車服務公司處參加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在統籌合同期內,該車發生側翻事故受損,向後者索賠未果,最終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另據媒體報道,河北邯鄲的一位車主在今年7月出險後,理賠事宜被相關公司一拖再拖仍未解決。

對此,多地保險行業協會在年內釋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風險提示。例如,陝西保險行業協會就提醒廣大車險消費者,機構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相關汽車服務公司不能從事保險業務,購買“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存在法律風險,建議消費者根據需求,正確選擇適合自身的風險防範手段和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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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之道融入改革程序

旁門左道不可取,而營運車輛的保險保障需求客觀存在。在深入推進車險綜合改革的背景下,保險行業更需直面營運車輛承保業務的風險,啃下改革道路上的這塊“硬骨頭”,方能朝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改革目標更進一步。

《金融時報》記者瞭解到,銀保監會財險部近日已向各財險公司印發《關於切實做好營運車輛保險承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公司高度重視營運車輛保險承保工作,對系統內營運車輛保險承保政策進行全面排查,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強險行為,立即調整在系統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標等方面對營運車輛商業保險不合理的承保限制措施,從源頭上引導基層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提高營運車輛承保積極性。

《通知》同時提出,各財險公司要嚴格依法做好交強險承保服務,經營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交強險,簽訂交強險保險合同時,不得要求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資料顯示,營業貨車保費市場集中度較高,2020年,保費規模排前三位的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平洋財險的市場份額合計為56。5%,保費規模前五位的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合計超過70%。監管部門也在《通知》中強調, 大型財險公司要發揮帶頭作用,積極承保營運車輛商業保險,促進營運車輛商業保險實現願保盡保。

同時,車險領域的嚴監管也將指向這一業務。據悉,銀保監會財險部將指導各銀保監局保持車險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查重處的高壓氛圍,嚴厲打擊營運車輛保險承保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將帶頭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保險機構列為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的重點監管物件,依法嚴肅處理。

營運車輛投保難題,折射出當前保險行業發展模式不夠精細、經營理念不夠科學、管理能力不夠強。在業內人士看來,這一問題的解決,應當融入車險綜合改革的程序之中。

李文中表示:“未來解決營運車輛保險保障問題還得依賴商業機動車輛保險,具體而言,一方面要依靠技術進步幫助保險公司能夠更準確地掌握參保營運車輛的實際風險情況,並據此作出承保決策,而非簡單地拒保所有營運車輛,同時加強對營運車輛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與控制;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擴大商業營運車輛保費的浮動範圍,使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與其承保的風險相匹配。”

在上述財險公司負責人看來,營運車輛目前遭遇的投保難題,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是風險對價的真實反映。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從多個層面來尋求破解之道。“保險公司可以繼續深入探索大資料、車聯網等新技術手段的應用,透過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來提升資料分析和應用能力,加強自身風險管理能力。也可以在行業層面推動建立共保體,以此作為控制業務風險的有效手段。此外,還可以借鑑農業保險的經驗,在財政政策層面對保險公司承保營運車輛保險業務提供一定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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