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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1.8萬員工拒絕調崗遭開除,企業賠了近45萬

月薪1.8萬員工拒絕調崗遭開除,企業賠了近45萬

職場上,調崗調薪是勞動爭議的高發地帶。若員工拒絕異地調遣遭開除,企業需要經濟賠償嗎?

穆某於2004年入職上海某公司,2018年8月公司將其從上海調往江蘇遭到穆某拒絕,同年9月公司將其開除。穆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公司屬違法解僱,應當支付穆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5585。68元。

據悉,穆某工作地點在上海,勞動關係解除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1。8萬多,公司與穆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並約定穆某工作地點是以工作安排為準,在隨後的續簽合同中,又再次補充約定穆某接受全國調動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與賠償。

隨後,穆某收到工作調離至江蘇區域的通知。不過,穆某不同意,未到江蘇區域工作,而是在其原工作地點出勤。公司以穆某曠工為由,解僱了穆某。

後穆某發起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認為,穆某雖未到新的工作崗位出勤,但是,穆某仍在其原崗位工作,公司仍認定穆某曠工與事實不符。因此,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與穆某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向穆某支付相應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穆某在勞動關係解除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為18566.07元。公司應當支付穆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566.07X12X2=445585.68元。】

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果職工不同意變動,不能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做出解僱或限期離職的決定,這樣做顯然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那麼企業該如何合法的變更勞動合同呢?

①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

②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③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合同的程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法。

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當然,用人單位確因生產需要變動職工工作崗位,經與職工協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另外,有幾種情況,公司單方調整崗位後,員工拒不前往的,在司法實踐中,會無爭議的認定為該員工存在違紀行為。

1.員工不勝任工作

法律有明確規定,當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公司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這種調整與變動,與員工的工作能力是有因果關係的。這屬於公司的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利。

2.脫密期

涉及到保密責任的員工,在辭職之後的脫密期內,公司可以將其崗位調整到不再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工作崗位上去。這種調整的意圖,在於保密公司的商業秘密,而且這種措施,往往也會先行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形態而存在。

3.特殊行業的輪崗制下

一些特殊機構,如銀行,往往先行規定有輪崗制;或者有一些特殊崗位,如管培生,往往也會實行輪崗制;或者一些隨專案而設立的銷售崗位,專案結束之後,需要另行更換一個新的銷售專案。這些輪崗,往往都會涉及到工作崗位的變更。

4.前後工作地點的適當變更

關店、搬家,都會引起員工工作地點的變更,如果前後地址相鄰,所增加的員工上下班時間成本不高,員工負有服從義務;如果公司有一些額外補貼,如交通補助,員工更應該負有服從義務。這種變動之下,如果員工拒絕前往的話,往往都會被違紀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