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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表IPRdaily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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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這兩種黃金品牌標識,你會混淆嗎?
IPRdaily導讀
:一家珠寶商行因為給自家logo加上“中國黃金”四個字,被商標權人告上法庭。近期,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這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萬元。
使用他人註冊商標要取得授權
是商家們普遍知曉的法律常識
但這家珠寶商行
因為給自家logo
加上
“中國黃金”
四個字
被商標權人告上法庭
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近期,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這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侵害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萬元。
# 案情速遞 #
● 原告中國黃金珠寶公司與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排他許可原告使用“”、“”商標,並授權原告對侵害上述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
● “”牌註冊商標是被告A商行經授權許可使用的商標,有效期為2年。在此期間,被告將“”“” “”標識用於門頭、店鋪裝潢,並使用於包裝盒、包裝袋、標籤、質保單中。
原告訴稱:
被告開設的珠寶店鋪在店面門頭、店面內外裝飾、廣告宣傳、銷售憑據、產品包裝中大量使用“中國黃金”侵權標識,並大量銷售黃金飾品。被告使用該侵權標識包含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字號及商標文字部分“中國黃金”字樣,極易使相關消費者在購買時產生混淆及誤認,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
1。涉案商標系基於中英圖文並茂的形式獲准註冊,故其禁用權範圍不得脫離商標英文或圖形構成要素,否則就屬於變相突破商標法制定原則。2。涉案商標直接表明商品屬地、通用名稱等特點,將其作為中文字使用時,僅為商品通用名稱,涉案使用行為屬於對商品名稱的正當使用,不會引起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 裁判要點 #
首先
,被訴侵權商品與原告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於同一種類。
其次
,被告將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門頭、店鋪裝潢、包裝盒、包裝袋、標籤、質保單中,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性使用。
最後
,圖文標識中一般具有顯著性內容的是文字,能夠直接讓公眾識別和知曉服務的來源和內容。
涉案商標
由中文“中國黃金”與英文“CHINA GOLD”及圖形組成,且經權利人長期使用和宣傳,獲得多項榮譽,具有較高知名度。
被訴侵權標識
包含“中國黃金”字樣,且突出顯示,系其標識主要識別部分,容易使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
# 法官說法 #
商標權的保護,應當有利於鼓勵正當競爭,有利於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當前,部分經營者將其合法註冊的商標變形、組合,形成與知名度、美譽度較高的商標相近的標識,並用於經營活動,以達到“搭便車”“傍名牌”的目的。本案中,被告未單獨使用其商標,而是將圖形與“中國黃金”文字組合成新的標識,並用於商業經營。涉案標識與“中國黃金”權利商標顯著識別部分高度近似,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被告行為背離了“劃清商業標識之間邊界”的商標權保護政策,應當依法予以制止。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若“搭便車”“模仿”等行為盛行,智慧財產權難以獲得充分保護,在敏銳的市場環境下,創新創造的動力或將削弱減退。創新者的熱情需要呵護,創新者的辛勤成果亦需要保護,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充分體現商標權保護的法律導向,不斷完善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體系,是進一步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必由之路。
法條連結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