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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形狀與他人同類商品註冊商標圖形一致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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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智慧財產權局:

《關於銷售商品形狀與他人同類商品註冊商標圖形一致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請示》(川知函〔2020〕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權利人商標基本情況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第768790號“”商標於1995年9月28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4類“珠寶;首飾;項鍊;金銀製藝術品”等商品,該商標經過多次續展,專用期限至2025年9月27日。

二、批覆意見

依據你局請示所附材料,前述兩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與權利人已形成唯一對應關係,相關消費者也已將商標與權利人緊密聯絡在一起。將該商標圖樣作為商品形狀,實際上已經具備了識別商品來源作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此種行為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於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請你局依據批覆意見並結合具體案情指導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辦理該案件,結果及時報送我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

特此批覆。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