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擅自使用奧特曼字號和產品名稱,判賠80萬!

提起奧特曼,對於很多人來說簡直是神一樣的存在。據瞭解,《奧特曼》特攝劇是日本三大特攝劇之一,主題是以奧特曼們為了守護地球以及宇宙的和平,跟外星人以及怪獸們戰鬥的故事。《奧特曼》曾是一代人的記憶,變身奧特曼打怪獸曾是不少孩子的夢想

擅自使用奧特曼字號和產品名稱,判賠80萬!

據公開資訊顯示,奧特曼系列,是日本“特攝之神”的圓谷英二導演一手創辦的“圓谷製作公司”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起推出的空想特攝系列電視劇、電影、漫畫、舞臺劇等作品。近日,一起擅自使用奧特曼字號和產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案引起了關注。

據瞭解,圓谷株式會社,全稱圓谷製作株式會社,其前身為圓谷英二於1963年成立的圓谷特技製作株式會社,1968年12月改名圓谷製作株式會社。自1966年起,其陸續創作了60多個“奧特曼”系列人物,先後推出40多部奧特曼影視作品,系“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權人。《奧特曼》於2013年9月被吉尼斯世界紀錄認證為衍生系列劇最多的電視節目。

據悉

,圓谷株式會社

在意識到該名稱的巨大品牌價值後,

自1994年開始在中國申請了

包括第897601、893558號“雷歐奧特曼”商標在內

一系列商標

。第893558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等,1996年獲准註冊,第897601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玩具、遊戲機等,1996年獲准註冊,經續展,

現均在註冊有效期內。

此外,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新創華公司”)成立於2014年6月,系圓谷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關於“奧特曼”相關作品的全權總代理,有權自行或與圓谷公司共同維權。

擅自使用奧特曼字號和產品名稱,判賠80萬!

第897601號雷歐奧特曼商標

擅自使用奧特曼字號和產品名稱,判賠80萬!

第893558號雷歐奧特曼商標

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下稱“奧特曼公司”),成立於2006年8月3日,其唯一的股東日本奧特曼卡通公司為香港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範圍為生產各種鞋、服裝、襪、包袋等商品。圓谷公司發現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奧特曼”,並在各大招商網站使用“奧特曼”及其拼音“aoteman”推銷童裝、童鞋、書包等產品。圓谷公司認為奧特曼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訴至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奧特曼公司註冊並使用“奧特曼”字號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奧特曼公司使用“奧特曼”“aoteman”推銷產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

本案中,“奧特曼”並非固有或常見的中文詞彙,而系圓谷株式會社獨創的動畫片及其中人物名稱的中文翻譯。經圓谷株式會社及其代理商在我國的多年經營,“奧特曼”品牌已在我國具備較高的知名度,與圓谷株式會社建立起穩定的聯絡,奧特曼公司的設立者不可能對此不知情。奧特曼公司註冊“奧特曼”字號,經營範圍又是圓谷株式會社曾推出品牌周邊產品且已建立較高知名度的領域,主觀上明視訊記憶體在攀附圓谷株式會社品牌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圓谷株式會社與奧特曼公司之間存在關聯企業關係或其他特定聯絡。因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的混淆行為”。

另外,在奧特曼公司成立前,圓谷株式會社的“奧特曼”系列影視劇及童鞋、玩具等周邊產品已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奧特曼”構成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奧特曼公司在多個招商網站上釋出童鞋、童裝等的招商加盟資訊,與圓谷株式會社的“奧特曼”系列影視劇及童鞋、玩具等周邊商品均針對兒童消費市場。奧特曼公司在招商資訊中宣稱品牌為“奧特曼”和“aoteman”,其中“奧特曼”與原告的品牌名完全相同,“aoteman”系“奧特曼”的拼音,二者構成近似。被告的上述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招商的商品經過圓谷株式會社授權或與圓谷株式會社存在特定聯絡,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奧特曼”企業字號,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奧特曼”文字;

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李錫垣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奧特曼(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李錫垣賠償原告圓谷製作株式會社經濟損失30萬元,賠償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9。6萬元;

賠償圓谷製作株式會社、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4萬元。

(來源:智慧財產權界)(圖源網路,侵權必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