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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直播”中,慫恿起鬨“帶節奏”違法嗎?

“極端直播”中,慫恿起鬨“帶節奏”違法嗎?

有著50多萬粉絲的網紅“羅小貓貓子”近日在直播中聲稱自己患有抑鬱症,對生活失去希望準備喝農藥自殺。沒想到,直播間裡竟有網友留言起鬨“你快喝吧”,最終主播將農藥一飲而下,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慫恿主播自殺的起鬨者

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極端直播”中,慫恿起鬨“帶節奏”違法嗎?

主播進行“極端直播”

直播平臺應負什麼責任?

“極端直播”中,慫恿起鬨“帶節奏”違法嗎?

平臺方又該採取哪些措施

減少“極端直播”的發生?

“極端直播”中,慫恿起鬨“帶節奏”違法嗎?

01

言語刺激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方某與張某是情侶關係,一日凌晨,方某與外出飲酒回來的張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張某負氣冒雨爬上小區樓頂,方某見狀尾隨而出,二人又繼續爭吵。期間,方某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等語言刺激張某,沒想到張某真從樓頂跳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方某打電話報警,並與民警一起將張某送至醫院,後被民警傳喚歸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方某明知被害人張某處於高度危險狀態之中,仍言語刺激對方,放任她跳樓身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後,方某主動打電話報警,並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一審判決方某有期徒刑六年。方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負起爬上樓頂時處於高度危險狀態,方某應當預見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仍以言語刺激,導致張某跳樓自殺身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方某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案件是以言語刺激被害人自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典型案例,方某的言語刺激行為與張某跳樓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屬於自殺關聯行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所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屬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果關係決定犯罪是否成立和既遂。如果故意行為並不會導致結果的發生,就不能判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過失犯罪必須要有實害結果,必須是過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有因果才能成立過失犯罪。以上述案件為例,方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沒有太大爭議。

然而,普通路人看到有人準備跳樓自殺,或者直播間網友看到主播要進行“極端直播”,進而起鬨鬧事、慫恿跳樓或繼續直播的行為,自殺助勢行為是否入罪存在較大爭議,一方面起鬨鬧事是否構成教唆或幫助行為,起鬨行為與自殺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另一方面起鬨者對於自殺者有無法定的救助義務,雙方是否為夫妻、父母子女關係,也影響是否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02

面對輕生者起鬨鬧事要受罰

2018年,甘肅女孩李某從當地一高層跳樓自殺,不幸身亡。而多條網傳影片顯示,圍觀者中有人喊“怎麼還不跳”,還有人鼓掌起鬨。事後,警方給予當時在樓下起鬨的人行政拘留的治安處罰。2020年,河南一女子在跨河大橋欲輕生投河,楊某為了博人眼球,現場起鬨“別拉我,那你倒是跳啊”,並拍攝影片在網上釋出,遭到廣大網友的強烈譴責。當地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處罰。

此類事件中的起鬨鬧事者,其造成的危害有三:一是助勢於輕生者自殺心理,從而造成他們的個體心理或生命上的傷害;二是作用於自殺現場,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這種危害不僅作用於現實情景,也同樣作用於網路;三是妨礙救援施救,起鬨鬧事造成現場大量群眾聚集圍觀,對於公安和消防人員實施救援活動、對執行正常公務活動造成阻礙。“可見,在自殺事件中起鬨鬧事,不僅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還是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尋釁滋事行為就包括了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也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及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在以往自殺事件中的起鬨鬧事者責任承擔方式中,筆者經過案例檢索發現,鮮有起鬨者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更多的是以行政處罰的形式進行規制。其原因在於,理論上現有刑法對於自殺關聯行為規定的缺失,學界對於自殺助勢行為討論不足;實踐中起鬨鬧事與自殺結果之間因果關係難以確定,舉證難。在此情況下,行政規制的靈活性,即從公共秩序、社會管理法益保護角度出發,對起鬨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優勢得以顯現。因此,有學者呼籲對於起鬨者的法律責任,應當堅持行政違法責任為主、民事責任為輔,特殊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

03

“極端直播”所在平臺須擔責

“極限運動第一人”吳某長期在直播平臺釋出大量徒手攀爬高樓等影片,獲得眾多粉絲和打賞。2017年他在直播攀爬一座263米的高樓時失手墜樓。因認為直播平臺對使用者釋出的高度危險性影片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吳某攀爬高樓墜亡,吳某母親以網路侵權責任為由,將影片直播平臺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吳某所拍攝的影片內容中,大部分高空建築物攀爬活動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極限運動,吳某也不是專業運動員,未受過專業訓練,不僅對自身具有危險性,還存在因墜落傷及無辜以及引發聚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的風險。這種行為於己於人都有巨大的潛在危險,是社會公德所不鼓勵和不允許的。直播平臺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對吳某上傳的影片是否違反社會公德進行規制。但直播平臺並未進行處理,因此其對吳某的墜亡存在過錯。雖然平臺的行為並不直接導致吳某死亡這一損害結果,但是平臺不僅對吳某的影片未進行處理,還在其墜亡的兩個多月前,藉助吳某的知名度為平臺進行宣傳並支付酬勞,因此直播平臺對吳某持續進行該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誘導作用。同時考慮到吳某自願進行該類高風險的活動,其對活動的風險是明知的,因此吳某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直播平臺公司承擔3萬元賠償責任。

從上述案例可知,短影片平臺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有稽核使用者釋出資訊的責任。“極端直播”屬於違規資訊,平臺不應當允許此類資訊公開播放或釋出,在發現時應當及時遮蔽、消除相關禁止性內容,及時制止危害行為的進一步傳播,並向主管機關報告。直播平臺怠於履行稽核、管理義務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或是接受行政處罰。

同樣,對於直播平臺民事責任認定的歸責邏輯也適用於自殺現場或“極端直播”中的起鬨者。我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生命尊嚴也屬於民事權利的一部分,在起鬨鬧事者大喊“跳啊跳啊”的時候已經違反了善良風俗,是對他人生命尊嚴的漠視,如果這種漠視加強了猶豫不決的輕生者自殺決心,那就是侵害生命權。刑法上的危害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成立,而民法上的危害後果有許多是達不到刑法規定的程度的,但這並不妨礙侵權責任的成立。因此,受害者家屬可以要求直播平臺或起鬨鬧事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04

多管齊下杜絕“極端直播”

減少起鬨鬧事者,輕生的人就會多一些被救援的希望;減少一次“極端直播”,主播們就會多一分安全保障。因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建議,有關方面應為起鬨者樹立法律規範,同時也要夯實平臺責任、加強監管,實現雙重治理效果。

首先,從法學理論、法律制定中釐清極端事件中起鬨鬧事者的法律責任,彰顯個體責任,用法律倒逼圍觀起鬨者住口。充分利用法律的強制作用、教育作用,制裁自殺事件或“極端直播”中的起鬨鬧事行為,對一般人的行為起到示範作用。

其次,自殺事件的現場救援和“極端直播”的直播平臺應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將慫恿、鼓動自殺行為、語言進行固定,避免因證據滅失導致的責任劃分難、追責難問題。

再次,嚴厲封禁“極端直播”。我國《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以及網際網路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因此,對於長期進行“極端直播”吸引流量的賬號,直播平臺應予以封禁,建立綠色健康的網路環境。

最後,加強直播監管,夯實平臺責任。網路直播平臺應採取追封、現場封禁、現場監管等多措施結合的方式進行直播監管,探索建立人工智慧稽核與暢通舉報渠道相結合的方式,包括平臺對敏感詞的稽核、捕捉等來監管數量眾多的直播間。在制止網友起鬨慫恿行為的同時,及時發現主播們的異常行為並進行報警或救助。

“極端直播”中,慫恿起鬨“帶節奏”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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