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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知視界】線上傳播錄音製品要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嗎?

移動網際網路時代,“聽書”已經悄然成為一種新興的閱讀方式。從《見字如面》到《朗讀者》,有聲作品給了受眾更立體、更直觀的視聽體驗。與此同時,各類有聲服務提供平臺也是層出不窮,新的“聽書”作品形式亦不斷更新。然而,在“聽書”市場日益繁榮的背後,隱藏著版權隱憂。今天我們就從一起案件切入為大家簡單講述一下其中的版權問題。

案情介紹

2015年4月,一審原告L女士發現自己所著的小說《香火》被放置在“蜻蜓FM”網站上,供聽眾線上聽,L女士認為自己並未授權該網站進行網路傳播,“蜻蜓FM”侵害了其對該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遂將M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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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原、被告當事人,還有一名必須提到的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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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L女士是一名小說作家。L女士發現“蜻蜓FM”網站正在提供其文字作品《香火》的線上聽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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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女士意識到——我被侵權了,我要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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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另一位當事人出場,這就是本案的被告M公司。應訴時,M公司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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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最終還是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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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那為什麼取得合法授權的M公司會敗訴呢?

該案中,雖然Q公司透過層層授權獲得了L女士《香火》文字作品的相關授權,並製作了涉案錄音製品,依法擁有涉案錄音製品相關版權,但其授權給M公司相關作品的複製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並不涉及錄音製品。錄音錄影製品的傳播需另行獲得著作權人許可。《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規定,被許可人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影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也就是說,只要是具有文字著作權的作品被製作成錄音製品,進行了網路傳播,就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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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聲讀物《香火》的來源是原小說文字作品,製作成有聲讀物後就成為了錄音製品。錄音製品不同於原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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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作為錄製者只能行使屬於自己的錄製者權,而不能將屬於著作權人的相關專有權利許可他人行使,這其中包括將錄音製品置於網路中傳播的權利。M公司如要透過網路傳播《香火》的錄音製品,除了要獲得錄製者許可外,還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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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M公司應當積極、認真審查授權人所作授權的相關證明檔案,特別是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檔案,避免因授權問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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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本期的“漫知視界”到這裡就結束了。從這起案件中我們看到,有聲讀物這種新興作品雖然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但由其引發的版權問題並未引起相關企業足夠的重視,在相關版權爭議日益顯現的同時,讓我們多點版權意識,既不讓合法權益受損,也不侵害他人的正當權利。

案例索引

一審:

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49號

二審: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6)滬73民終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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