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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大IP熱度,“花千骨”的經歷說明:這樣的同人,侵權!

蹭大IP熱度,“花千骨”的經歷說明:這樣的同人,侵權!

如今,無論是文學、動漫、影視、遊戲……一個IP火了之後,總會衍生出不少同人作品,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原作品。然而,用同人作品牟利則可能涉及侵權。海淀法院近日判決,“飛盧小說網”賠償“晉江文學”81010元,正是因為“花千骨”的同人作品。

原告晉江公司訴稱,其經營網路文學創作網站,簽約作者Fresh果果創作的文學作品《花千骨》由其經營,並進行了遊戲、電視劇等改編,已為廣大的消費者知悉,並獲得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花千骨”作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隨著《花千骨》版權的不斷開發,該名稱已經成為顯著性用詞,作為一種無形智慧財產權,代表著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說產品的特性,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晉江公司認為,被告北京騰飛克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飛盧小說網”,與原告屬同業競爭者,而在“飛盧小說網”上透過舉辦盈利性質的同人小說創作大賽中,100多部作品名稱含有“花千骨”字樣。晉江公司認為,該行為屬於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稱,透過搭便車的行為獲得非法收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騰飛克公司辯稱,晉江公司無法證明原作者真實姓名與筆名之間的對應關係,主張《花千骨》為知名作品,也無證據。而且,《花千骨》借電視劇熱銷,影視作品著作權並非晉江公司所有,其行為才是搭便車。

法院審理認為,晉江公司及騰飛克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係,江晨舟(筆名Fresh果果)為晉江公司簽約作者,其小說作品《花千骨》為晉江公司簽約作品。而且,《花千骨》為首發於晉江公司網站的原創作品,於晉江公司網站中的點選量較高,曾獲北京市級扶持專案專項資金,出版的相應圖書銷量顯著,該作品另被改編為電視劇、遊戲等衍生產品,且據其改編的同名電視劇《花千骨》收視率和知名度較高。因此,“花千骨”非現有通用詞彙,具有獨特性,經晉江公司經營使其具有較高知名度,在相關公眾中的識別度較高,故“花千骨”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對於“飛盧小說網”中9部名稱中包含“花千骨”的A級簽約作品,為騰飛克公司與作者共同提供且共獲收益,二者共同實施了使用晉江公司享有權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其餘98部作品,為騰飛克公司擇優篩選簽約範圍,騰飛克公司應知其網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權益的作品名稱、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騰飛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構成間接侵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響力、騰飛克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期間等因素,判決騰飛克公司於“飛盧小說網”釋出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後,騰飛克公司提起上訴。

記者 高健

編輯:王海萍

流程編輯: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