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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廣場舞”商標侵權案

“廣場舞”商標侵權案

——深圳市南山區和言順服裝行與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判決要點】

商標法中所稱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如果使用行為雖然使用了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但並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而是對商品或服務本身進行描述,且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則是正當性使用,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種使用行為。本案中,淘寶公司使用廣場舞一詞僅是為描述服裝商品特點而使用,屬於商標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性使用,未侵害涉案商標的商標權。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市南山區和言順服裝行(以下簡稱和言順服裝行)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廣場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例來源】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3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和言順服裝行經核准註冊了第9057415號“廣場舞”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T恤衫、服裝等,有效期限為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並註冊了第10771698號“廣場舞”圖文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T恤衫、服裝等,有效期限為201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上述涉案商標註冊後,和言順服裝行在淘寶網、微信公眾平臺上銷售了使用涉案商標的品牌服裝,並透過搜狐公眾平臺、搜狐網宣告涉案商標已註冊,對涉案商標進行宣傳。2016年6月,和言順服裝行發現,在百度公司運營的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廣場舞服裝”關鍵詞,搜尋結果欄目中顯示大量以“廣場舞服裝”為關鍵詞進行推廣的侵權連結,其中首要連結網址為淘寶公司的淘寶網,該網址後顯示的“V3”圖示以及“商業推廣”字樣表明淘寶公司以“廣場舞服裝”為關鍵詞進行商業推廣,且與百度公司合作長達39個月。2016年6月15日,和言順服裝行向百度公司郵寄了《商標侵權律師函》,要求百度公司刪除為淘寶公司提供競價排名服務的商業推廣的相關連結,但該律師函未列明具體的侵權連結地址。百度公司於2016年6月17日簽收上述郵件,2016年8月12日在百度網中搜索“廣場舞服裝”仍有連結地址為淘寶網的商業推廣資訊。

和言順服裝行認為,百度公司為淘寶公司提供關鍵詞搜尋以及商業推廣競價排名服務,在獲得巨大利益的情形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且百度公司在收到律師函明知存在侵權行為,未徹底刪除相關侵權連結的行為屬於惡意,導致和言順服裝行的合法利益持續受侵,故二被告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綜上,向一審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淘寶公司、百度公司停止使用“廣場舞”作為搜尋關鍵詞在百度搜索中進行推廣;2。淘寶公司、百度公司賠償和言順服裝行合理開支34000元(包括律師費30000元、公證費4000元)。

【判決觀察】

和言順服裝行根據公證取證的三條搜尋連結結果,主張淘寶公司將“廣場舞服裝”作為關鍵詞在百度網中進行商業推廣,是在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中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和言順服裝行的商標專用權。

針對和言順服裝行舉證的連結一,淘寶公司認可是將廣場舞服裝作為搜尋關鍵詞進行商業推廣的結果,但搜尋結果連結介紹中並未出現“廣場舞服裝”字樣,故沒有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性使用行為,故對於與連結一相關的侵害商標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援。針對和言順服裝行舉證的連結二,由於該連結後未顯示商業推廣字樣,僅標註了V3字樣,淘寶公司、百度公司對於該條連結是商業推廣連結均不認可,故對於與連結二相關的侵害商標權的主張,法院亦不予支援。

針對和言順服裝行舉證的連結三,淘寶公司認可是將廣場舞服裝作為搜尋關鍵詞進行商業推廣的結果,且連結介紹中有“廣場舞”字樣,故法院對於和言順服裝行侵害商標權的主張進行具體分析。在分析和言順服裝行的上述主張是否成立時,需要首先判斷本案中淘寶公司使用“廣場舞”一詞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在滿足這一前提條件下,再繼續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為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商標法中所稱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如果使用行為雖然使用了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但並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定來源,而是對商品或服務本身進行描述,且不會造成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則是正當性使用,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種使用行為。

本案中,判斷淘寶公司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考慮到以下因素:第一,淘寶公司使用的“廣場舞”三字是否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中,涉案商標的具體使用場景為“廣場舞服裝新款套裝-淘寶童裝,淘尖貨,精品限量!”。根據淘寶公司、百度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廣場舞一詞作為一種以健身為目的的在廣場中進行的舞蹈的名稱,被社會公眾普遍接受和認可;結合上述使用場景,可以確認淘寶公司使用廣場舞一詞目的是為了描述商品是跳廣場舞所穿的服裝,故廣場舞一詞並未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僅是為描述衣服特點而使用。第二,淘寶公司的使用方式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本案中,涉案商標作為一個圖文商標,現無證據顯示由於和言順服裝行的使用使得涉案商標具有區別於廣場舞一詞通用含義的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故當消費者在百度搜索中搜索“廣場舞服裝”和看到淘寶公司的推廣連結時,對於廣場舞服裝的理解較大可能性是跳廣場舞的服裝,而非廣場舞品牌的服裝,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該條連結所指向的商品是涉案商標品牌的商品的認知,即不會產生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綜上,淘寶公司將“廣場舞服裝”作為搜尋關鍵詞進行商業推廣的行為,並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性使用,僅是描述商品特點的描述性使用,雖然使用了廣場舞一詞,但並未侵害涉案商標的商標權。對於和言順服裝行認為被訴行為侵害其商標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關於和言順公司認為被訴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亦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由於淘寶公司使用廣場舞一詞是為描述商品特點而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也並無證據顯示淘寶公司有攀附涉案商標及商品的主觀惡意,故和言順服裝行關於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和言順服裝行認為百度公司存在幫助侵權行為的主張亦不能成立。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深圳市南山區和言順服裝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和言順服裝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淘寶公司是否侵犯了和言順服裝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二、百度公司是否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和言順服裝行系第9057415號、第10771698號“廣場舞”圖文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依法對涉案商標享有專用權,在該商標註冊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標的描述性使用是指商標的內容或含義描述了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內容,或者該商品的成分、性質、用途、功能、特點、質量、重量、數量或其他特點。商標合理使用應當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使用出於善意;(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三)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四)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本案中,淘寶公司使用廣場舞一詞僅是為描述服裝商品特點而使用,屬於商標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商標性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淘寶公司在使用廣場舞一詞時具有主觀惡意。因此,淘寶公司未侵犯和言順服裝行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行為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亦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宣告:

1、本報告基於研究價值和參考意義而選擇編輯了部分案例,但這並不代表本報告贊同法院的觀點及其判決結果;

2、本報告在對判決書或新聞資訊進行選摘編輯時,有可能存在錯訛或誤解,所有文責由編輯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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