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每個人都是獨立且自由的個體,社會契約是連線個體的方式

盧梭認為,單從強力和由此產生的後果來說,當人民因為強力而被迫服從了,這沒什麼錯,但當人民為能夠擺脫身上的枷鎖,時而進行反抗時,也是正確的。

因為,人天生就是自由的,當其他人不論根據什麼來剝奪他的自由的時候,他也可以依照同樣的理由,來奪回本就屬於自己的自由,不然的話,就沒有什麼道理可言了。

盧梭認為,沒有天生的奴隸,奴隸是因強力而產生的。每個人是生而自由的,其首要的法則是關心自己,保證自己的生存。

每個人都是獨立且自由的個體,社會契約是連線個體的方式

只有在奴隸制度下出生的人,才是奴隸,而奴隸制度本身的產生,則是因為強力的所在。權利的產生不是因為強力,人們只服從合法的權威。

因為“向強力屈服,是一種必要的行為,而不是意志行為,頂多只能是一種明智的行為。”靠強力取得的權利必然不會長遠,因為隨著原因改變,權利自然也會發生變化。

就像一種強力戰勝了另一種強力後,前一種強力的權利就會被獲勝者接受。所以,人們對強力的服從並不是出於義務,強力本身並不能產生權利。任何一個人對其他人,都不是說天生就具有權威,而任何強力都不能產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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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人與人之間就只有用約定,來做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了”這是盧梭選擇以社會契約,作為成立政治共同體的原因所在。

在簽訂契約之前,盧梭對人類的境地有過一種設想就是:人類的生存發展遇到危機,如果不將其解決,人類便不能繼續存在。而這種危機是一種在自然狀態下單靠個人都沒有辦法解決的,於是為了解決這個危機,人們便改變了生存方式,聯合起來,透過集體的力量來實現種族的延續。

在聯合起來之後,便會出現這樣的一個問題:就是每個人所擁有的力量以及所享有的天然的自由是其生存的必要條件,在聯合起來後所形成的共同體,將如何保護每個人本來就屬於自己的利益呢?

每個人都是獨立且自由的個體,社會契約是連線個體的方式

盧梭認為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只有透過社會契約來組成一個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中,每個人所對共同體的服從即是對自己的服從,不僅受到了保護,還同以前一樣是自由的。

那如何去做呢?盧梭認為只要人們在訂立契約時,所有人都將自己所享有的全部自然權利交給所有人,這樣一來,因為所有人都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了所有人,而不是交給某個個人,每個人從他人那裡得到權利,與自己所轉讓的權利是一樣多的同時,還獲得了共同體對其權利加以保護的權利。

即“每個人都得到了他失去的東西的等價物,並獲得了更多的保護其所有物的力量。”由此,可以看出,盧梭社會契約形成的步驟是:首先,需要每個個體將自己的所有權利交給共同體,這樣每個人便都一無所有,相對於共同體來說便都是平等的;其次,正因為每個人將其全部的權利交給了共同體,共同體便是完美的,可以滿足每個個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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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正是因為每個人是將自己的所有權利交給了共同體,而不是哪一個個人,每個人便可以從共同體那裡,得到與自己之前同等的所有權利的同時,獲得共同體的保護。所以,每個人其實並沒有喪失任何權利,反倒是獲得了保護自己權利不受他人侵犯的可靠力量。

政治共同體正是透過社會契約的方式而建立起來,每個人都是共同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對於共同體來說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契約的簽訂也正是基於這樣的前提。所以這個政治共同體本身是合法的有效的。

在具體的政治制度中這個共同體有不同的稱謂,在以前,可以稱之為城邦;現在則可以叫做共和國或者政治體;在它是處於被動的狀態時,可稱之為國家;反之,則可稱之為主權者;當將它與其它的結合體相比較時,則可稱之為政權。

每個人都是獨立且自由的個體,社會契約是連線個體的方式

“至於結合者,總起來就稱為人民;作為主權的參加者,則每個人都稱為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則稱為臣民。”

在此,可以看出,盧梭透過社會契約,所建立起來的這一政治共同體,在不同的情況下是有著不同的稱謂的。這一點給後來盧梭政治思想的研究者,造成了許多困擾,產生了許多爭論,在此可看出,盧梭的思想是有著含糊性的。

學者蕭高彥,就認為“盧梭的社會契約完全脫離了傳統的觀點,而同時具有兩元性格。”一方面,社會契約是構成政治共同體的結社行動,另一方面,也是同一個體的特殊性與普遍性相互締約。

每個人都是獨立且自由的個體,社會契約是連線個體的方式

朱學勤則認為“共和國、共同體、政治體、主權者、國家、人民、公民、臣民八個政治基本概念,皆受道德磁化處理,轉換為道德語言來討論,成為語言轉換的一份高密度標本”。

就是說這樣會導致人們在討論盧梭的政治理論時,往往會產生邏輯的斷裂,因為盧梭的政治理論在表面上看是一種道德的呈現,但裡面卻可以導致道德用語的沒有邊界的討論。雖然有著這樣的爭論,但這並不能否定盧梭以社會契約為途徑,來重建社會秩序,從而使得國家的成立獲得了合法性基礎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