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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雖然這麼說比較現實,但必須得承認的是,在當今社會大部分情感關係都顯得格外薄弱,唯有利益才是永恆不變的。曾經人們結婚一過就是一輩子,夫妻之間有矛盾了只會想著如何去修補;而現在人們結婚只是過一下子,但凡有點不如意就會想著離婚換下一個。

可婚姻哪裡是那般說結就結,說離就離的?不提其中感情糾葛,光是經濟糾紛就足夠讓人頭大。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還是兩個家庭的事,說直白點如今大部分的婚姻都是兩個家庭資源的重新整合,一旦離婚傷筋動骨。為了讓離婚時財產劃分更加明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今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簽訂一份婚前協議。

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什麼是婚前協議?先讓我們看看《民法典》中關於婚前協議的相關法律條文是怎麼約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條法規明確說明了,當男女之間準備約定結婚的時候,他們如果對財產擁有爭議,那麼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簽訂一份合同,對於婚前的各自財產,甚至包括婚後所獲得的財產都進行合理區分,約定哪些部分是個人所有,哪些部分是共同所有。

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這證明了什麼?證明了婚前財產的確有用,且不僅僅作用於婚前的各自財產,還能約束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獲得的的財產。

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當初某電商CEO劉某跟妻子章某結婚前,竟然可以簽訂一份震驚全網的婚前協議:“結婚後劉某每年只獲得1塊錢的工資。”說白了,這其實是劉某在為自己結婚後的財產做一份保障,不讓自己婚後所賺取的資產變成婚姻共同財產。

但在實際操作中當然不會這麼僵硬死板,不然也沒有章某如今上百億的身價,不是嗎?

那麼所有的婚前協議都靠譜嗎?還真不一定,婚前財產主要保護的是已經產生的,或者可能產生的資產,如果用此來劃定房產、資金、車輛、以後的工資、貸款的房屋如何還貸跟規定比例等,都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是進行忠誠方面的約束的“忠誠協議”,就有了大問題。

這是什麼意思呢?讓我們用實際的案例來進行說明。

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案例分析:

馮某與孫某家住南京溧水縣,是經人介紹走到一起的,二人沒有什麼特別深厚的感情,有的只是同樣面臨家人催婚的無奈,以及家庭、學歷、個人能力都差不多的合適。長相不磕磣,性格不討厭,一段婚姻差不多也就這麼定下了,這其實是絕對大多數婚姻的現實,我們不是嫁給愛情,而是嫁給生活。

婚後的日子不鹹也不淡,沒有炙熱的相愛,但也沒有無止境的爭吵,有時候馮某覺得,這樣的日子如果相扶到老,好像也沒有什麼不好,但這一切都在2000年的時候因一樁意外打破了。

2000年的時候,馮某偶然發現孫某在外另有相好,二人公然出雙入對的模樣刺痛了馮某的雙眼。沒有任何一個女人能夠容忍婚姻中有第三人的存在,縱使只是相親在一起的婚姻也一樣。

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面對馮某的離婚要求,孫某卻堅決不同意,對他來說外面的鶯鶯燕燕只是一時刺激,要論妻子的最合適人員,當然還是馮某更加如他所願。為了挽回婚姻,孫某簽下一份協議,協議內保證如果他再有出軌的情況,就賠償馮某10萬元錢,且無條件同意離婚。

就如同家暴只有0次跟無數次一樣,出軌也是如此,之後孫某的確在這方面更加註意了,但他的注意不是潔身自好的那種注意,而是注意不被馮某發現。孫某的確隱藏得很好,但他有一個壞習慣,那就是會將自己有過關係的女子一一記錄下來,當成一種隱秘的“功勳”,被他俗稱“出軌日記”,這份日記在2005年的某一天被馮某發現了。

有了這份記載了不同女子姓名、約會時間、約會地點等的出軌日記,馮某對孫某再無任何容忍,再過段提出離婚申訴的同時,還拿著他們簽訂的那張協議,要求孫某補償自己約定好的10萬元。

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在一般認知中,馮某與孫某的這份協議並沒有違背任何法律,那麼當孫某違背了協議時,他就應當進行相應的補償。但南京市溧水縣人民法院在同意了馮某的離婚申請後,卻駁回了這份協議要求的補償。

南京市溧水縣人民法院在審判時認為,人的情感複雜多變,涉及到夫妻之間感情問題的內容,並不是光靠一紙協議就能判定。雖然法律並不禁止這類協議,這類協議也沒有違背法律要求,但這類協議並不是普通的婚姻協議,它規定不是實質的財產分配等,而是需要當事人去自覺維護的“忠誠”,這類相當於“忠誠協議”的協議,是不具備強制執行力的。

這類協議之所以法院不支援,其實還有一重原因。出軌的本質是一種背叛,是對夫妻關係的不忠,如果事先用金錢對其進行判定,很容造成一種思維誤區,那就是“只要我出得起錢,我就可以肆無忌憚背叛婚姻”,這是一種很危險的想法。

關於婚姻協議的那些事:婚前協議跟“忠誠協議”是一回事嗎?

對於重婚或者出軌等婚姻過錯的行為,婚姻無錯方是可以提出申訴,要求婚姻過錯方進行精神損失賠償,而不是靠著所謂的“忠誠協議”進行約束。

結語:

正常的婚前協議,包括婚姻之中的補充協議,其實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些協議必須是跟實際財產有所瓜葛的,不涉及到類似“忠誠協議”的內容,否則就算協議內容並不違法,也不會受到法院的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