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保證證詞屬實!中國版證人宣誓制度來啦

“我作為本案證人,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證言。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特此保證。”5月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與以往不同,證人在開始作證前,簽署並宣讀了這樣一份保證書。這是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以來,證人當庭宣誓的首案。

保證證詞屬實!中國版證人宣誓制度來啦

本案中,上海大學將兩間商鋪租賃給高先生,高先生再分別將商鋪轉租給第三方經營便利店、小吃店。雙方合作多年後,2018年校方要求收回房屋,此時高先生與第三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其因提前終止合同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賠償金。高先生認為,校方此舉屬違約,應當給予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學校賠償高先生33萬餘元。校方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集中在租賃期限上,而約定租賃期限的關鍵證據《轉租證明》的真實性有待進一步審查,且校方對高先生的實際損失持有疑義。雙方在庭前都申請了各自證人出庭。庭審中,根據新規第71條規定,在證人被傳至法庭後,法庭首先核對證人資訊,要求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名並當庭宣讀保證書內容。隨後,證人開始作證。

保證證詞屬實!中國版證人宣誓制度來啦

所謂證人宣誓制度,是指證人在依法出庭作證時,就其所提供的證言向法庭保證是真實客觀的,絕不作虛假陳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的一項制度。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新證據規定正式施行,首次規定了證人需當庭宣讀具結書制度,否則將不能出庭。除宣誓制度外,該項規定還明確,證人出庭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也就是說,證人出庭時需“脫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