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原創 上海檢察 上海檢察 收錄於話題 #75號咖啡·法律沙龍 87個

法律沙龍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援其提起訴訟;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五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content

本期目錄

一、遭性侵未成年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議問題

二、遭性侵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援起訴問題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本院在辦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牛某某強姦案,具體案情見文末)中發現,對於遭性侵未成年人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刑事懲罰是否可以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功能以及遭性侵未成年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後,檢察機關能否決定支援起訴等問題存在爭議,特邀請各位院校專家和實務界專家共同研討,以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一、遭性侵未成年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議問題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這裡的“一般”應當如何理解?既然有“一般”,那例外情形是什麼?對這條規定的不同理解也會導致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問題,比如遭性侵的未成年人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是否應當作為例外情形予以受理?

沈幼倫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首先,我認為精神損失賠償是有適用範圍的,只能適用在那些看不到直接損失、沒有辦法評估損失的權利中,比如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因為這類權利被侵犯了,無法評估物質性損失,所以精神損失賠償是針對這類民事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運用的。再來談談對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中的理解。這裡的犯罪侵犯,一定是涉及到受害人的身體權或者財產權。在這些損失的賠償問題上,我認為與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失賠償完全一致,也就是說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從這個概念上看,它和精神損失沒有關係。也就是說涉及到身體權或財產權受到損失的,有相應直接物質損失的,可以理解為“一般不予受理”的情形。那本條規定中的“例外”是什麼?我認為這個“例外”的特殊性不能從客觀損失裡去找,而應該從犯罪本身去找,一般性的犯罪有物質性損失,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犯罪沒有物質性損失,就拿誹謗罪的例子來談,誹謗罪沒有物質性損失,那麼我認為誹謗罪就是“例外”,因為它沒有客觀損失。

迴歸到本案,實際上不僅僅是這一個案,我認為所有的強姦案都涉及到個人性自由權被侵犯,它是有客觀損失的,就像牙齒被打鬆動,他們二者的性質具有相同性。詳細分析被性侵者的客觀損失,我認為至少在以下三方面造成了損失:一是處女膜的完整性,不管受害者是處女還是非處女,這都屬於人體損害。二是艾滋病等性病的感染風險,只有去醫院檢查後才能被排除。三是心理上的恐懼,心理受到恐懼與精神損失沒有關係,心理受到恐懼是一種疾病,它需要心理醫生來進行治療,就像牙齒被打鬆了到牙科去治療一樣。受害者是否可以“例外”情形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我們可以綜合以上三方面的損失進行評估。而該案中,未成年受害人存在智力遲滯的問題,更需要受到特殊保護,其身體權裡的性自由權利受到了損害,完全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

段厚省

復旦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有時候精神上的損害比物質損害更為嚴重。舉個例子,手指受傷了,經過治療和訓練,能夠恢復一些勞動能力,可是精神上的損害有可能是終身攜帶的,甚至無法獨自生活。如果支援輕微的物質損害賠償,而不支援嚴重的精神損害賠償,顯然違背常識、常情和常理。關於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中“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問題,我認為這個“例外”的範圍應該是,透過刑事懲罰不能在客觀上撫慰被害人精神的案件。如果刑事懲罰無法使被害人的心理得到撫慰,或者說這個撫慰無法使她恢復到健康狀態、無法恢復到未受侵害的狀態,對於這類案件中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應該進行受理,這就是“例外”。按照這樣的定義來看,我認為“一般不予受理”和“例外受理”是個案判斷問題。本案中被害人遭性侵後,出現了很多創傷反應,完全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對於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應當受理,不受理就違背了訴訟的一般原理。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中“一般不予受理”的規定,我認為是立法者為了迴應我們司法實踐中紛繁複雜的情況,給我們處理類似個案留下了法律上的合法化依據。就拿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改來說,此次修改明確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也就是要求我們在這個原則之上,把現行的法律用好用足,來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實際上就是在解釋法律的時候,要按照最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去解釋。按照這個原則,對“一般”進行解釋,我認為同樣要符合最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比如特殊、優先就是一項重要的衡量標準,即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這裡的特殊、優先我認為就是“例外”。而且我認為未成年人本身是一個整體的例外,不是說未成年人的這個個案才是例外,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都是整體,應該都是符合“一般”之外的“例外受理”情形。

張華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對於“一般”這兩個字的變化,最高法官方並沒有作出解釋,我自己理解,有可能是立法者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受理這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統一共識,所以用了“一般”兩個字。具體到實務工作中,我認為未成年人案件,特別是性侵案件,可以作為例外情形來解釋。因為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佔的總量不多,而且這部分未成年人被侵害以後,他們在精神方面受到的創傷和影響比成年人更大,他們是相當無助的一個群體,我個人對於本案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是表示認可的,也支援法院按照例外情形予以受理。

丁德宏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副院長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我們認真學習了民法典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法主編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這本書,裡面談到了關於軟暴力的觀點,說如果因為軟暴力造成了被害人精神損害,可以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一併解決。那麼類比到本案,我們認為“一般不予受理”的指向是有不一般的,應當允許我們基層法院做一些探索。而本案就是一種不一般的情況,我們在辦案時發現本案的被害人雖然沒有什麼身體損害,但是確確實實有精神傷害,包括生活中害怕與陌生人交往、無法繼續在本地生活等,雖然這些情節不一定能夠寫進判決書,但是我們法官對於本案有內心的客觀評價,我們認為這個案件如果不給予適當的賠償,是不合適的,所以我們受理了本案並作出了判決。

曹小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75第2款規定在“不予受理”前新增加了“一般”二字,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開了一個口子,這是一個新的突破。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不再是絕對不予受理,一定程度上允許司法機關在嚴重侵害自然人人身權利的刑事犯罪領域積極探索適用本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受害人而言,這也是一種民事救濟方式,所以該案的判決屬於里程碑式的進步。本案的情況也比較特殊,被害人是精神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我認為應該屬於例外情形,因為性侵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陰影非常嚴重,很多人會喪失正常的社交能力或者學習動力,這種打擊甚至是終身性的,精神的痛苦可以說無法量化。因此我認為被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賠償的要求,而法院也應當受理。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二、遭性侵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剛才幾位專家都認為被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接下來想請各位專家探討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請問如何評估嚴重精神損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是否屬於遭受嚴重精神損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很難進行衡量,因為它很難有一個判斷的標誌,它往往具有個案的評價性。但是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嚴重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而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給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的空間。就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來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有一個最大的損害,就是未成年人成長的損害,這種損害不具有客觀評價標準,很難進行客觀量化,而且絕大多數被害人會有創傷應激反應,甚至有些案件中未成年人受到的傷害是帶有掩飾性的,當時表面上看起來沒關係,但是等成年之後這種損害還會出現,我認為這種損害就屬於嚴重精神損害。所以我們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時,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成長性的損傷。

曹小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針對受到侵害的自然人,評估嚴重精神損害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受侵害的必須是自然人的人身權利,或者是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二是侵權行為導致了被侵權人死亡或者殘疾,或給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生理、心理疾病等。在評估時,我認為可以從行為模式、侵害物件、損害後果是否救濟等多個角度來綜合考慮。《民法典人格權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提到了軟暴力,被害人因遭受軟暴力導致心理產生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威脅、恐嚇,同時民事主體人格權益被侵害的,受害者有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救濟其民事權利。既然遭受軟暴力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那麼當未成年人遭受較軟暴力更嚴重的性侵,同樣完全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的被害人被性侵後脾氣暴躁,害怕與陌生人接觸,不敢一人睡覺等等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的表現,可以認定性侵對其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而且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心智發育不健全,性防衛能力弱等特點,決定了其在受到犯罪侵害時的精神損害更嚴重,自我修復能力更差,因此性侵未成年人的行為極大可能會給被害人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在有嚴重精神損害發生的情況下,被害人當然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如果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那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刑事懲罰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有沒有影響?對於刑事懲罰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刑事懲罰可以替代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它本身就具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功能;另一種認為不能替代,還是需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於這個問題,想聽聽各位專家的意見。

段厚省

復旦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個案中的刑事懲罰,是國家基於公共秩序受到損害進行的追溯,而不是對被害人的補償,這種撫慰僅僅是客觀上的撫慰,而不是刑事訴訟的目的,所以刑事訴訟本身不能取代民法上應當獲得的救濟,如果有精神損害後果,還是需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對於被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再衡量判斷法院的刑事判決能給被害人精神帶來多少撫慰,沒達到的應當補償,如果法院認為已經充分撫平了被害人的精神傷害,可以不予支援。那怎樣來判斷撫平和未能撫平?具體到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來看,我認為可以對被害人進行精神鑑定,如果被害人知道法院的刑事判決後,經過鑑定仍然存在精神上的不利後果,比如不敢出門了等等,那就是沒有撫平,說明裁判沒有給被害人一個完整的撫慰,既然沒有撫慰,被害人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所以不能用案例來作型別化區分,應當根據個案來判斷。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對於刑事懲罰能否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我認為精神損害與刑事懲罰本來就是兩回事,如果可以替代,那為什麼還要做這種責任區分?而且在性侵案件中,刑事懲罰主要體現的是對暴力的懲戒,民事賠償更多的是對於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補償和恢復,儘管兩者之間存在一種平衡,但本身在設計上是不一樣的,暴力不能替代撫慰,所以我認為刑事懲罰不能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當然不排除刑事懲罰具有這種撫慰的功能。

曹小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我也認為刑事懲罰不能替代精神損害賠償,刑事懲罰是指行為人因犯罪行為受到刑事法律制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不能替代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會導致被害人的家庭經濟情況逐步惡化,此時刑事懲罰雖然對被害人有心理撫慰功能,但不能替代精神損害賠償,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從經濟角度彌補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功能和作用,這是刑事懲罰所不具備的。近幾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呼籲,遭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應當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這類案件中的精神損害客觀存在,並且較成年人更甚。特別是如本案被害人家庭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對被害人及其家屬均沒有賠償的意願,也沒有和解的意願,司法機關給予的綜合救助也不足以彌補其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因此除了給予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損害和心理康復治療等直接物質損失賠償外,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更能體現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的保護原則。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三、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援起訴問題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檢察機關是否有必要決定支援起訴?如果支援起訴,也就意味著公權力介入了民法的私法領域,那這種介入是基於什麼依據?支援起訴是否會打破民事訴訟中的平等主體原則?

沈幼倫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我想先談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獨立的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我認為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意義就是減少國家資源浪費,減少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奔波和疲勞。“刑事附帶”四個字說明了它歸在刑事領域,它不是獨立的民事訴訟。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還是私權,所以如果當事人想主張自己的權利,我認為檢察機關有義務在刑事訴訟中對當事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支援起訴。另外,犯罪行為由國家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構成犯罪的就是單獨的民事侵權行為。若犯罪行為同時也是侵權行為,就省去了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過程,如果犯罪行為成立了,那麼民事侵權行為也構成,因此民事的權利救濟就順勢而上了。如果要求當事人獨立訴訟,在程式上就會有重複,所以我們要儘可能的將遭受犯罪行為侵犯的受害人的民事權利賠償放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進行,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

張棟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剛才沈教授的觀點我很贊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是為了節省資源,我還想補充一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就蘊含著公權支援私權的意願。因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的時候屬於社會上比較弱勢的一個群體,如果讓他們單獨在民事訴訟完全平等的情況下維護自己的權利,國家會考慮他能力不足怎麼辦?如果在刑事訴訟中,透過強大的公訴權把犯罪這樣一種最嚴重的侵權事實給固定了,那麼在其他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上,就是法院裁判補償的程度問題,這樣就會大大降低被害人起訴的難度,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就蘊含著公訴支援民訴的意涵。而本案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就更加典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在追求公平正義方面的主動性,在相應的訴訟當中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支援起訴。

段厚省

復旦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我認為人民檢察院支援起訴是有必要的,尤其是涉及到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我認為就算被害人家裡經濟富裕,也請有律師,我們也應當支援起訴,不是因為被害人困難了我們才支援,而是因為支援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具有相應的社會意義,所以我們要支援。我說的這個支援是民事訴訟意義上的支援,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支援可以是各種形式的,比如幫助調查取證、提供資料、提供法律諮詢、出庭支援起訴等等。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如果確定支援起訴,請問如何確定支援起訴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是什麼?

姚建龍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除了客觀損失之外,我認為還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創傷應激反應,另一個是對他的成長性影響,比如說後續轉學、生活環境變化,還有未來成長的各個方面的影響,可能要從成長性角度去進行評估。所以我認為標準是直接損失加上創傷應激反應,同時還要考慮對個人成長的影響。我認為,這起案件對以後類似案件的合理處理留下了一個法律適用的空間,可以從這個案件引申出去,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研究,爭取能夠有一個參照性的評價指標。

曹小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針對支援起訴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我認為需要了解評估被害人的受害情況,賠償、諒解情況和身心健康需求等,同時也要了解對方的賠償能力,要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和金額。所以確定具體數額的賠償標準,要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過錯程度、手段方式、侵權後果、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還有被害人的受害情況、心理和身體康復情況、治療情況等等來進行綜合考慮。

沈幼倫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關於支援起訴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根據民事侵權責任原則裡的公平原則,也就是說賠償與損害事實一致代表了公平。在這裡,我認為只要強姦行為造成的一切有因果關係的後果,都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這個後果可能是在一年內發生,也可能是五年以後發生。如果未成年人由於受到侵害,想不通自殺了,那麼死亡後果就是強姦行為造成的,這裡面存在因果關係。所以按照侵權行為和侵權後果的理論來講,我們不應該把因果關係切斷,被害人由於被性侵導致的不利後果,都應該由實施性侵的行為人承擔責任,這樣對強姦犯才具有懲罰性。所以如果被害人跳樓自殺了,那就按照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如果是殘疾了,那就需要按照傷殘賠償金的標準。

段厚省

復旦大學教授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檢察機關出庭支援起訴並不意味著可以限制被害人的訴權,我們既然支援被害人,那麼應當由被害人自己主張賠償數額,我們只要支援起訴即可,不要介入、改變被害人對具體賠償數額的主張。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問題,我有一些想法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有研究表明寵物如果死亡,人對寵物的感情大概會持續三年,因為時間可以撫平創傷,那我們是否可以參照這種方式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比如被害人的創傷可能是終身性的,那我們就比較殘疾的賠償方式,向被害人賠償到65歲,包括這期間的陪護費、心理治療費用等等。

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

本期召集人 房長纓

寶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今天的沙龍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以及檢察機關的支援起訴司法應對問題做了非常深入的探索,這種探索對於我們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使我們檢察機關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感謝各位專家學者的真知灼見,謝謝大家!

文稿整理:寶山區檢察院 周欣

靜安區檢察院 王嘉

案情連結

向上滑動閱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12月26日生,無固定職業。

2020年8月至9月,牛某某(男,42歲)在明知被害人張某某(女,17歲,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系弱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採用鎖門、脫衣、按壓雙手等方式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強姦。根據上海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要求,寶山區檢察院於2020年12月30日以牛某某涉嫌強姦罪向靜安區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3月1日,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靜安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同日,寶山區檢察院決定對原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求支援起訴,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未予以支援,請靜安區法院綜合評估後判決。靜安區法院於2021年3月10日開庭,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牛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三萬元。2021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未成年人檢察系列回顧

◆75號咖啡 | “扶苗助長” 關愛明天 ——未成年人保護處分的理論與實踐

◆75號咖啡 | 降or不降?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之觀

原標題:《75號咖啡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及檢察機關的司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