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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天意律師:聊聊羈押必要性審查那些事

最高檢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淺談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相關的八個問題

作者:

楊天意律師,專注於新型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辯護與研究,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訊息,自今年7月1日起,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為期6個月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

筆者認為,最高檢此次以“專項活動”的形式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具有特殊的意義。近幾年來,由於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案件頻發,“掃黑除惡”專項整治以及去年以來重點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等一系列打擊犯罪的專項活動,刑事司法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部分公安機關在辦理一些集團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採取“一鍋端”的方式,上至核心、骨幹分子,下至一般人員,一併予以拘捕。一個案件動輒抓數十人乃至上百人的新聞也屢見報端。在這一過程中,就產生了所謂的“以押代偵、以押代罰”的問題,一些犯罪情節輕微甚至未必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一年甚至幾年的情況不算鮮見。對嫌疑人進行羈押,雖然有利於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但對許多並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人員進行長期羈押,既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及社會人力資源,也對這部分人的生活及家庭都造成了不良影響。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羈押必要的重要標準,但這一標準在以往的審查過程中往往流於形式。因此,這又導致了“社會危險性標準虛置”的問題。

有鑑於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最高檢此次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並特別提出了司法實踐中“以押代偵、以押代罰、社會危險性標準虛置、羈押必要性審查形式化”的突出問題是非常切合時宜的。

實際上,這並不是最高檢第一次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了。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檢曾部署開展涉民營企業家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與前次不同的是,本次專項活動除了審查民營企業家經營類犯罪案件,還增加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辦羈押案件”以及“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在辦羈押案件”。

楊天意律師:聊聊羈押必要性審查那些事

在我國刑訴法體系中,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一項專門的刑事法律程式,《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法律、法規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的實施有著明確的規定。筆者在此總結八個問題,簡單介紹一下我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

一、什麼是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二、羈押必要性具體由哪個單位進行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

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

進行審查。

例如,張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廣州市某區公安分局刑偵支隊負責辦理該案,則應由該區檢察院捕訴部門對張三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單位,在“捕訴合一”之前,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在“捕訴合一”改革之後,為了提高審查效率,改為由捕訴部門統一辦理。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式如何啟動?

1。

檢察院依職權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2。

依當事人申請進行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3。

監所建議審查:

看守所根據在押人員身體狀況,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四、羈押必要性審查應在多長時間內審查完畢?

1。 立案:審查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初審,並在

三個工作日以內

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2。 審查: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

立案後十個工作日以內

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

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羈押必要性審查分為立案和審查兩個階段,立案階段期限為三個工作日,檢察機關會出具准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立案後的審查階段,檢察機關會在十個工作日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是否繼續羈押的決定;如案件複雜,審查期限可延長五個工作日。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是使用的是“工作日”,而不是“自然日”。

五、羈押必要性審查都審查哪些內容?

檢察院主要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

,根據以上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是怎樣的?

(1)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和證明材料;

(2)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瞭解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4)聽取辦案機關的意見;

(5)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6)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七、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哪些情況下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這要分兩種情況:

1。

“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2。

“可以”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1)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3)過失犯罪的;

(4)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5)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7)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8)認罪認罰的;

(9)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12)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13)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八、對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結果,應如何處理?

1。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

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

(1)由檢察官報經

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

(2)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

(3)辦案機關未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的,可以本院名義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及時回覆。

2。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

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的

由檢察官決定

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3。 對於

依申請審查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辦結後,應當將提出建議的情況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處理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以上就是筆者整理的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相關的八方面問題。從相關規定來看,我國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更偏向於對法律實體的審查,對於明顯無罪、輕微,證據完全固定或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應當”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但實際上,因案件變化導致出現明顯無罪、罪輕的,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因此,以法律實體問題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條件要求是比較高的。此外,羈押必要性審查中,按規定只有“

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人員才“可以”經審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而本次專項活動將這一條件放寬到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辦羈押案件”

,無疑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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