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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版《我不是藥神》!母親為孩子買救命藥被認定販毒,情與法到底怎麼調和?

近期,一則“定罪不起訴”的司法決定扣人心絃。起因是一位母親李靜姝(化名),為救得罕見病的孩子龍龍(化名),從一位名叫“鐵馬冰河”的網友處代購氯巴佔,因而引發一起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

現實版《我不是藥神》!母親為孩子買救命藥被認定販毒,情與法到底怎麼調和?

代購來的氯巴佔“北青深一度”微信公眾號圖,李靜姝隨後收到了,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檢方認為李靜姝的行為,已構成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鑑於“為子女治病誘發犯罪”等原因,最終做出了“定罪不起訴”的決定。李靜姝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她認為自己“只是為孩子購買了救命的藥”。

現實版《我不是藥神》!母親為孩子買救命藥被認定販毒,情與法到底怎麼調和?

通常,龍龍只能躺在媽媽懷裡,一動不動,原來,龍龍自小患有藥物難治性癲癇,母親李靜姝到處求醫問藥,卻始終束手無策。在絕境下,有醫生建議其試試“氯巴佔”。

在不少國家,該藥被用於癲癇治療,但在我國它屬於一類精神藥品,尚未獲批上市,也未獲得進口許可。靠著病友的資訊,李靜姝從“鐵馬冰河”處,購買到國外的氯巴佔,龍龍的癲癇發作也得到了肉眼可見的控制。

今年6月,因擔心氯巴佔過境被海關扣留,李靜姝答應幫忙接收,由此就陷入到了刑案之中。

據媒體報道,李靜姝自始對氯巴佔的認知是為孩子的“救命藥”。國內並未銷售該藥物,這讓李靜姝可能明白其代購行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但這不能認為她對氯巴佔是毒品有清楚的認知。

不少網友直呼:現實版《我不是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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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

情與法怎麼調和?

由於氯巴佔為國家規定管制精神藥品,根據我國《刑法》第357條,的確屬於“毒品”的範圍。在客觀上,“鐵馬冰河”從境外走私氯巴佔,並在境內有償轉讓(銷售),李靜姝在這一過程中提供過接收的行為。在主觀上,司法機關認為她們明知氯巴佔為管制藥品而實施危害行為,具備犯罪故意。因此,就有了認定犯罪的理由。但是,這樣的認識和判斷仍然沒有擺脫客觀歸罪之嫌。

而且,毒品犯罪作為刑法規定的重罪,其危害性表現為侵犯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吸毒者的身體健康,然而,如果主觀目的純粹是為了給孩子治病,那就根本不存在以上危害之說。換句話說,把李靜姝認定為毒販子恐怕只會顛覆人們對毒販子的基本認知。

為救孩子購買管制藥品(毒品),因而涉嫌毒品犯罪,再次把情與法的矛盾擺在了我們面前。此案與當年“國外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從印度購買低價仿製藥救命被追訴一案頗有些相似。好在陸勇被認為未藉此牟利,其行為只能算購買假藥,而不算販賣假藥,最終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當時300多名病友聯名呼籲折射出強烈的情、法之爭。

這一次,李靜姝與“鐵馬冰河”雖然也是基於救人性命的目的而買藥,但涉及的物件卻是管制類精神藥品,該藥的特殊“身份”似乎決定了該案不會出現陸勇案的反轉。

在本案中,進口藥物的“鐵馬冰河”是否牟利不得而知,但就全案而言,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徵必須加以綜合考量。如果藥物全部是用於病人治病,那行為人至少不是毒販子。若涉嫌其他犯罪,那就另作別論。至少,治病救人與侵犯特殊藥物管控秩序之間的利弊大小應該加以比較權衡,正如司機為了救治病人而闖紅燈不該受罰是司法者應該明白的道理。

如果司法公正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就必須增強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認同性,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而這種發生在無助者身上的人命關天案件更應該讓當事人體會到司法的溫情,而不是法條的呆板和冰冷。

就現行法律規定而言,刑法第13條在規定犯罪的概念時強調:“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63條規定的“法外開恩”條款也明確,“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樣的規定對於解決這種情與法嚴重衝突的案件都是最好的依據。

另外,在當前社會對弱者的救助機制尚不充足的情況下,司法更應該發揮其救助彌補功能,這才是對“良法善治”的最好詮釋。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