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過期食品,
只能自認倒黴?
但是,新餘市民李先生可不這麼想的
新餘市民李先生
在當地一家大型超市買到
一瓶過期礦泉水
後,
不但1。1元買水錢返還,
法院還判決超市賠償
500元
。
食品過期,買家索賠
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
原來,2017年5月1日,李先生在新餘一大型超市購買礦泉水一瓶。該水的生產日期為2016年4月13日的,保質期為一年。事後,李先生向超市反映情況,超市同意10倍賠償,但李先生認為賠償過低,協議不成。
三天後的2017年5月4日,李先生到新餘市渝水區消費者協會投訴,但因有分歧調解不成。
2017年7月12日,李先生以在超市購買的水過保質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終,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該大型超市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李先生貨款1.1元並賠償500元。
據法院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詐、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項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對李先生要求超市賠償500元的訴請,予以支援。
對於購買到過期食品,
並透過法律程式起訴到法院的,
江西省境內發生了多起。
那麼,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呢?
律師建議,
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
也可以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也可以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對於正常的消費維權法律是絕對支援的,
但千萬要注意的是,
不要把這當成賺錢的方法。
律師提醒
如果是以牟利為目的,故意去挑過期食品購買後要求增加賠償,也許會成功一兩次,但在發生多次以後,法院會在判決時不把你認定為普通消費者,不認可你增加賠償的訴求。特別是在以牟利為目的的“索賠”過程中,如果還存在一些類似敲詐的行為,就可能會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
最後,買到過期商品不要一味忍讓。
律師
資料來源:中國江西網、搜狐、江西網路臺綜合
編輯:黃珊 / 責編:周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