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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撞人逃逸緻5死5傷,司機應怎麼進行處罰?

撞死人逃逸的情況,大家不少見,尤其那些酒駕的怕刑罰加重,一撞到人,馬上逃逸,殊不知,這樣是非常不理智的。那麼轎車撞人逃逸緻5死5傷,司機應怎麼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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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駕駛遼B63NE6黑色轎車沿中山區五惠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勞動公園北門人行過道斑馬線處,將多名行人撞倒後,繼續行駛至五惠路與解放路交匯處追尾一輛廂式貨車,隨後棄車逃逸。那麼轎車撞人逃逸緻5死5傷,司機應怎麼進行處罰?

轎車撞人逃逸緻5死5傷,司機應怎麼進行處罰?

廣西和清律師事務所盧華昌律師解答:

經檢驗鑑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劉某酒駕、毒駕、服用精神類藥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時頭腦清楚、思路清晰,選擇作案地點、目標明確。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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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和清律師事務所盧華昌律師解析:

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者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者區別在於:

(1)後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後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2)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後者由過失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

兩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後者行為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