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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幗法律講堂」維權未成年 法律在身邊: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巾幗法律講堂」維權未成年 法律在身邊: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巾幗法律講堂」維權未成年 法律在身邊: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關係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2021年6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正式實施。為了提高廣大婦女兒童的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學法、用法新風尚,撫順市婦女聯合會、撫順市司法局、撫順市教育局和撫順市律師協會對兩部法律中的熱點和難點進行了認真梳理、探索和研究,並由撫順市律師協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的專業律師採取以案釋法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精彩講解,歡迎廣大婦女兒童積極關注學習。

今天,大家來學習第17期——

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巾幗法律講堂」維權未成年 法律在身邊: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王秀芳

王秀芳律師,女,遼寧大學法律系畢業,本科學歷,民革黨員,1994年取得律師資格,現就任於遼寧民威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同時任撫順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法學會會員、撫順縣第八屆政協委員、撫順市婦女聯合會法律援助律師、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撫順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遼寧省律師協企業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等多種社會職務。專長領域:刑事辯護、行政訴訟、公司糾紛、合同糾紛等案件的辯護及代理。

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八歲女童秋秋的父母沉迷打麻將,經常將其一人關在家中,沒有食物來源,秋秋的身心健康因此遭受嚴重損害。而後經鄰居舉報,民政部門經核實後,將其帶離並委託至其姑姑家照管。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援、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本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在“政府保護”一章增加民政部門應當對未成年人實施臨時及長期監護的情形及方式,並明確規定其他政府機構的配合責任,成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完善監護體系重要指引。

第九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詢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採取委託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第九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一)查詢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規定: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後,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係成立後,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終止。

第九十六條規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職責的,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因此秋秋父母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致使秋秋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此時民政部門對秋秋負臨時監護責任,可依法將其帶離並委託其他親屬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照管。如秋秋父母經民政部門評估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能力,則可重新取得秋秋監護權。

「巾幗法律講堂」維權未成年 法律在身邊:政府保護機制是什麼樣的?

供稿:市婦聯權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