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認知裡,村幹部就是一個村的領導,也是整個村大小事務的
管理者
。不是由政府部門指派公務員,到村裡面管理的這種形式。村幹部不在編制的
範圍之內
,有很多村幹部都是由,本村的村民來
擔任
的。
正因為村幹部不是公職人員,所以國家對村幹部,管理起來就有一定的難度。這樣的情況下,村幹部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
村民擔任村幹部後,沒有為整個村子做任何貢獻。有時候還仗著自己,是整個村領頭羊身份去
為虎作倀
,幫助當地的黑惡勢力
欺壓
百姓。在國家下發的相關,對公職人員的身份確認審議報告中指出,村幹部也是被列入了公職人員,其中一種管理身份。
這項條例的明確推出,可以保障村幹部的相關權益。可以對村幹部更好地,統一管理約束。在以後村幹部任職工作過程中,就能夠有法律條例
依規監管
。
當村幹部從事一些違法
犯罪活動
時,就可以依照條例對其處分。尤其是以下這幾件事情沒有做好,也會對村幹部
問責
。
一、沒有落實對土地的分配和處理問題
在農村眾所周知,土地是每個農民賴以生存、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村民十分關注,和看重的
焦點
所在。因為農村的土地
型別多樣
,也會存在著相對比較多的複雜
歷史遺留問題
。
尤其近幾年社會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伴隨著衍生出對土地的徵收、以及對土地的轉讓,明確宅基地和耕地的
使用許可權
,還有對土地的相關確權問題產生。出現的土地問題越多,在這些問題上面,每個人的
處理方式
和
處事態度
也不同。
村幹部在對待土地資源的分配、利用,和轉讓徵收等這些問題上面,要
秉持
著無私公正的態度,不能夠做出沒有底線的事情。
二、沒有嚴格管理村集體資產
第二個就是對村集體所有資產的使用、分配,等一系列的
管理事項
,沒有落實處理好的情況下,職能部門也會對村幹部
追究責任
。在農村裡面有很多資產,都是歸屬於村集體所有。
尤其是在保管一些公共設施,給大家分配股權、分紅等資金問題時,都需要村幹部
仔細登記
和
維護經營
。在村幹部任職的這段時間,沒有很好地
保管
村集體的財物。以至於村集體所有的資產出現
丟失
、被其他人
惡意侵佔
的情況,任職期內的村幹部也會有
連帶責任
。
三、村幹部沒有落實國家開展的扶貧工作
對於國家開展的相關扶貧工作,村幹部要
落實到位
。在很多貧困偏遠地區,國家會給予很多,生活特別困難人群相應的補貼。那村幹部在發放這些補貼,以及
登記
貧困戶人口名單的時候,就要做到深入實際的探測民情,不能夠
弄虛作假
。
村幹部要把深入基層
瞭解
到的情況,如實向上級部門反映。也不能夠為和自己有血緣關係,或者親密關係的這部分人
謀取利益
。如果不能夠秉持著,
客觀公正
的態度去分配貧困戶名額,一旦被查實村幹部也會被嚴懲。
四、不配合國家打擊村霸和黑惡勢力
現在國家
掃黑除惡
專項工作
如火如荼
地開展,村幹部不能夠
包庇
黑惡勢力。也不能夠
助長
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更不允許村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勢,
發展
家族惡勢力團伙。
村幹部任職期要配合政府部門,掃除村子裡面根深蒂固的黑勢力組織。為村民的發展,創造一個
和諧穩定
的環境。村子裡面的黑惡勢力讓百姓
深惡痛絕
,只有加大打擊力度才能
斬草除根
。
總結:
以上這幾件事情一旦處理不好,輕者會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嚴重的情況下村幹部可能,就會被
降級
和開除。每個村幹部都要
明確
自己的職權所在,既然為官就要為百姓著想。把更多的心思,放在
建設
農村的發展上面來。現在國家對農村的土地和集體財產,
等
各方面的把控也比較
嚴格
。
財務支出都很透明,村集體的資產也受到很多部門的
監管,
村幹部想要再利用自己的職權謀私也不容易。只有農村的發展變得越來越好,才會
吸引
更多的人,投入農村去尋找機會、謀發展。村幹部也需要花費更多的腦力和精力,去
鑽研
出致富之道,帶領著全體村民奔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