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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影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補充署名?

【原創】文/汐溟

影片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在合同未對此約定違約金時,出品方的權益並無合適的救濟途徑。因為署名屬於出品方的著作人身權,具有精神屬性,在其喪失時也不易舉證經濟損失。但實踐中,出品方署名被剝奪的情形並不鮮見。除了主張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外,出品方是否還有其他救濟方式?

網路電影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補充署名?

甲乙簽訂《網路電影聯合投資協議》,約定:甲乙雙方共同投資網路電影,甲負責攝製,甲乙雙方均為出品方。著作權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甲乙雙方共同享有網路版權、地方電影頻道和衛視放映版權、有線影片點播版權、國內DVD音像版權、遊戲、圖書出版等與影片相關的一切版權以及該影片的前傳、續集以及其他該影片所衍生的所有影視產品的版權。影片製作完成後,出品人、總監製和總策劃名單將按照電影製作有關規定,字幕的排列根據中國電影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該影片由乙擔任第二順位出品方。

網路電影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補充署名?

協議簽訂後,乙依約支付投資款。此後,涉案影片在網路平臺上線播出。乙發現,影片片頭署名的聯合出品人有5名,乙在第四位;片尾聯合出品人處僅有另外4家公司及公司logo並無乙的署名。乙訴請在片尾為其補充署名。在影片已經網路上映的情形下,乙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援?

網路電影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補充署名?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影片由乙擔任第二順位出品方,雖然沒有約定片頭或片尾,但基於一般的常識,片頭和片尾署名應該一致。甲作為影片的製作方,應該在影片片頭和片尾為乙署名為出品方,且順序為第二位。但甲僅在片頭為乙署名為出品方,在片尾卻未署名,且五家出品方中僅省略了乙的署名,甲的行為顯然存在過錯,構成違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甲對乙署名行為違約且不當,應承擔違約責任。

網路電影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補充署名?

其次,乙要求甲補充署名,實際上是要求甲承擔採取補救措施的違約責任。採取補救措施,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修理、重作、更換,採取補救措施屬於繼續履行的範疇。雙方投資標的物為影片,甲負責影片製作,應該在影片中為乙署名,署名是影片成果的組成部分,因甲對乙署名違約,甲製作的影片成果存在瑕疵,在乙仍需要該項權益時,要求乙修理補正,該請求具有法律依據。

網路電影上映時未給出品方署名,出品方能否要求補充署名?

最後,實踐中,在涉及影片署名違約時,守約方通常不會選擇要求違約方採取補充署名的救濟方式,主要原因在於影片已經發行公映,即便補充署名也無實際意義。署名的價值在於隨著影片的公映而傳播出品方,公映後補充署名傳播的價值也已經降低,所以實踐中較少出現影片發行上映後出品方要求補充署名的情形。但是,於法律上,署名權是出品方的重要著作權,當事人有權提出補充署名,改正錯誤的主張;於技術上,負責製作的一方在影片上補充署名也具備技術條件,能夠實現。從實際效果看,影片作品雖然已在網路發行,一般不會因為署名有誤而二次重新發行,但發行的方式不止一種,還有電視、新媒體及其他方式,補充署名後的影片在繼續發行時,乙仍然能夠有效地行使署名權。

該案中,法院判令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在影片片尾聯合出品人處為甲補充署名。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0048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