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為了高額利益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案件回放】

張某在職業學校後畢業後,由於沒有穩定的工作,遂在當地四處打工賺錢。但由於張某喜歡

“賺快錢”,故喜歡結識社會上的朋友“撈偏門”。2019年11月,張某認識了朋友劉某,劉某告訴張某自己有一個正在做生意的“大老闆”需要一些銀行卡用於現金週轉,若張某和劉某可以提供銀行卡則可以獲取高額利益。張某在劉某的引薦下認識了所謂的“大老闆”黃某,黃某(另案處理)向二人表示,自己從事網路賭博詐騙,若二人能夠

幫忙找人辦卡,自己將按銀行卡等張數付錢。經查明,二人向當地多人收購銀行卡賣給黃某,涉案銀行卡用於結算網際網路詐騙資金。後經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和劉某的行為均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法院遂依法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責令二人退賠所有違法所得。

為了高額利益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瀛臺

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張某經劉某介紹認識從事網路賭博詐騙的黃某,後黃某向二人表示若二人能夠幫助黃某辦理並提供銀行卡,就可以獲取高額利益。張某和劉某按照黃某的要求提供銀行卡以及相應的證件,經查明,黃某利用二人提供的銀行卡從事結算網路詐騙資金,故張某和劉某的行為屬於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法院遂依法根據二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

為了高額利益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瀛臺

律師提醒】

出現

“高額回報”專案時一定要留一個心眼,切勿為了所謂的高額利益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否則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