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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繼子女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是否有所區別?

“老周說法”“繼承的那些事”(七)養子女、繼子女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是否有所區別?

養子女、繼子女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是否有所區別?

問題的提出:繼承案件中,養子女、繼子女、親生子女繼承權是否有相同的繼承權?

老周的答覆:《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由此可見,有繼承權的養子女、繼子女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繼承權是相同,沒有任何區別。

收養是指收養人依據法定程式建立與被收養人之間法律上的父母關係。預收養孩子一方叫做收養人,被收養的孩子叫做被收養人,我們為了規範收養關係制定了專門的《收養法》。

收養關係的成立,收養是要式法律行為,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方能成立收養關係,《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收養法律並不承認。

收養的目的,有的人說收養孩子還要什麼目的,就是想要一個孩子唄,用老百姓的話這樣說也對,但法律上如何界定收養呢?

收養是收養人預與被收養人之間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即透過收養使與沒有親子關係的被收養人與其建立父母關係,適用法律上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收養法》明對此有明確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那麼既然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那麼養子女與親子女在繼承案件中地位相同,權利義務一致沒有區別也不應有所區別。

繼子女是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產生的原因,一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二是由於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結婚。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權因為隨著離婚率及再婚率的不斷攀升,出現繼子女的家庭越來越多,繼子女的繼承權問題也越來越成為社會的熱點問題。

那麼繼子女有沒有權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權利呢?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毫無疑問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但我們需要注意到有繼承權的繼子女必須是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無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無繼承權。

法律上的撫養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繼父母對於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的撫養義務;

2、繼父母對於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於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的,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互相享有繼承權。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不需要繼父母撫養也未贍養繼父母的或繼子女由其他親屬撫養長大沒有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撫養關係,則繼父母與繼子女互相不享有繼承權。

最後有一點需要說明,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綜上,養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在繼承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繼承權是相同的沒有任何區別。

法律依據:

《收養法》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本文完)

“老周說法”下期預告 “繼承的那些事”(八)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能否解除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