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該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1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二、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
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保全有很大的不同。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保全,是原告(申請人)保全被告(被申請人)名下的財產。
可是繼承案件往往是保全被繼承人(死者)名下的財產,
防止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被轉移
、處分
,以保證將來
生效判決的執行
。被繼承人對於繼承糾紛的案件來說,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案外人。
這是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其他所有民事訴訟案件最大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2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三、法院裁定
王於氏、紀令軍與夏龍鈺、王帥兵法定繼承糾紛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審理法院: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1)吉0204執保599號
案由:執行
裁判日期:2021年04月09日
原告王於氏、紀令軍與被告夏龍鈺、王帥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原告王於氏向本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裁定凍結被繼承人王毅的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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