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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我們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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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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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該當事人轉移、處分被保全的財產,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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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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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1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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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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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保全有很大的不同。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保全,是原告(申請人)保全被告(被申請人)名下的財產。

可是繼承案件往往是保全被繼承人(死者)名下的財產,

防止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被轉移

、處分

,以保證將來

生效判決的執行

。被繼承人對於繼承糾紛的案件來說,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案外人。

這是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和其他所有民事訴訟案件最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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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2條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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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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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於氏、紀令軍與夏龍鈺、王帥兵法定繼承糾紛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審理法院: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1)吉0204執保599號

案由:執行

裁判日期:2021年04月09日

原告王於氏、紀令軍與被告夏龍鈺、王帥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原告王於氏向本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裁定凍結被繼承人王毅的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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