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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惹的事!蓬安一男子丟了面子打傷他人被判刑

魏某某,男性,35歲,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縣,住蓬安縣**巷**號**棟**單元**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5月12日被蓬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5月19日被蓬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喝酒惹的事!蓬安一男子丟了面子打傷他人被判刑

2021年5月5日凌晨1時許,魏某某在被害人張某某開的夜宵店吃飯喝酒時,喊張某某去喝酒未果,便對張某某進行辱罵,張某某聽到後回罵了一句。魏某某覺得自己丟了面子,便先用碗筷砸向張某某,未砸到,後又用啤酒瓶子砸向張某某,擊中張某某頭部,又衝到張某某面前用拳頭對其進行毆打,並將張某某往廚房推。張某某順手從冰箱裡拿起啤酒瓶進行還擊,擊打魏某某額部。魏某某又從冰箱拿起啤酒瓶朝張某某頭部打去,致張某某頭部受傷。二人被旁人拉開後,魏某某又在一桌子上拿起啤酒瓶子敲碎,準備傷害張某某,但被旁人拉住。張某某見此情況,走出**夜宵店。魏某某又跑到廚房拿起一把菜刀準備對張某某進行傷害,被旁人拉住。魏某某又在店門口對該店的凳子進行打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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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後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某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本案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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