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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法及證據角度,女子被威脅發生關係致器官損傷,男子構罪嗎?

涉性犯罪是實踐中常發多發惡性刑事案件,由於類似案件多發於熟人之間,各種關係的交織,使得行為是不違背婦女意志,認定起來難度極大,加之這樣的案件私密性的特點,如果不能有效取得物證,大多數情況下,只存在一對一的證據,而存疑時有利嫌疑人的原則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在不能取得證據證明行為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案件難以成立。以下結合一起案件,從刑法及證據角度,談談看法,敬請指正。

從刑法及證據角度,女子被威脅發生關係致器官損傷,男子構罪嗎?

【簡要案情】2020年9月初,賈某透過微信附近的人新增劉某(女)為好友,因劉某與男友鬧彆扭,賈某則趁虛而入,分別於9月8日、9日在其車輛內與劉某先後發生兩次性關係,並偷拍了劉某的裸照。同年9月11日,賈某約劉某見面,因劉某與男友和好,遂拒絕見面並稱要斷絕聯絡。

從刑法及證據角度,女子被威脅發生關係致器官損傷,男子構罪嗎?

賈某以裸照威脅劉某,9月11日,賈某駕車將劉某帶至某地下車庫,在車內以“發生關係就刪除裸照”相威脅,因劉某要與其斷絕關係,賈某為求刺激並報復她,要求劉某作出不可言說之行為,致劉某肛裂傷。

以下結合案例,談談看法。

從刑法理論角度來看,賈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制猥褻婦女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針對婦女實施的具有性的意義的侵犯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如強行摟抱、強吻及摳摸、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關係等行為均可以評價為強制猥褻行為。

本罪的手段行為與QJ罪的手段行為類似,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行為,要求達到足壓制婦女反抗,使得婦女無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從而實現其猥褻的目的。以下僅討論與本案相關的“脅迫”行為。

從刑法及證據角度,女子被威脅發生關係致器官損傷,男子構罪嗎?

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得被害婦女產生恐懼心理,這裡的脅迫要求達到足以使得被害婦女不敢反抗的程度。在實施暴力相脅迫時,暴力程度與QJ罪相同,暴力針對的物件既可以針對被害婦女,也可以針對與婦女關係密切的第三人,但行為人對自已的暴力不能評價為這裡的暴力,如行為人拿酒瓶擊打自己頭部,使得被害婦女產生恐懼心理的,不是這裡的暴力;在以損害被婦女名聲、名譽等相脅迫時,要求脅迫的內容足以使得被害婦女產生恐懼心理,且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

本案中,賈某以劉某裸照相脅迫,完全可以使劉某產生不敢反抗的恐懼心理,因此,賈某的行為應評價為本罪的強制行為,賈某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劉某實施的行為,涉嫌強制猥褻罪。

從證據角度看,賈某是否構成犯罪存在爭議

有觀點認為,本案中,證明賈某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證據不足,現有證據難以證明賈某的行為違背劉某的意志,侵犯了劉某性自主權,其理由是,劉某前兩次自願與賈某發生關係,第三次與賈某的行為,沒有證據證明賈某採取了脅迫手段,因此,賈某是否涉嫌強制猥褻因存疑,根據存疑時有利嫌疑人的原則,對賈某不起訴。

所謂存疑不起訴或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在押,應立即釋放。

從刑法及證據角度,女子被威脅發生關係致器官損傷,男子構罪嗎?

本文認為,本案中,從案情來看,本案中至少存在以下證據: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物證(裸照)及被害人傷情以及證人證言(劉某男朋友證明其與劉某鬧矛盾及複合的時間點)。

上述證據中,最不可靠的就是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據此,本文認為,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賈某強制猥褻劉某的實事,綜合合案證據,可以排除合理懷疑。

從刑法及證據角度,女子被威脅發生關係致器官損傷,男子構罪嗎?

結語:由於涉性類犯罪,證據的取得及證明確實存在極大難度,而採取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供述屬於非法證據,應當排除,因此,採取刑訊逼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口供為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種情況下,涉嫌類犯罪要證明嫌疑人有罪,需取得大量直接證據和間接證,以形成完全的證據鏈條,以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本文認為,本案中,證明賈某有罪的證據已確實、充分,綜合全案證據,可以排除合理懷疑,賈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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