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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物件怎麼認定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物件

侵害的物件是成年的婦女和未成年的少女。主觀方面,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物件怎麼認定

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區別

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刑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二)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定性

我們認為,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四)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以婦女為侮辱物件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物件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規定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上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瞭解。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對於婦女的一些相關的事宜可以多加了解,如果出現什麼偏差問題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