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父親去世,繼母領取房屋補償用於治病!三年後,女兒起訴分割遺產

親屬的離世令人悲傷

但在家人悼念之餘

處理逝者生前的財產也很重要

雖然對於遺產繼承

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

但由此引發的糾紛總是經常出現

近期,南京浦口法院

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繼承糾紛案

家中父親再婚

繼母和女兒因房屋遺產問題對簿公堂

原告孫某香系孫某龍(父)與李某蘭(母)之女,但李某蘭於1981年去世。孫某龍喪偶後於1988年3月5日與被告倪某玲(繼母)結婚,婚後雙方婚後未生育子女。孫某龍與倪某玲共同居住在兩間小瓦房中,原告孫某香並沒有和父親、繼母共同生活。

2011年6月,孫某龍與倪某玲靠著社群危房改造資金對瓦房進行了翻建,仍由孫某龍與被告倪某玲共同生活居住。2017年1月孫某龍去世後,繼母倪某玲依舊生活居住在房屋內。因“美麗鄉村建設”專案,倪某玲在2018年2月領取了該房屋補償款15415元。

父親去世,繼母領取房屋補償用於治病!三年後,女兒起訴分割遺產

但是對於繼母私自領取的補償款,女兒孫某香略有不服。在她看來,自己對父親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她訴請法院判令自己享有該房屋2/3產權份額,被告享繼母有1/3產權份額,而對於房屋補償款,孫某香則要求繼母返還告補償款10408。67元(大約佔原補償款的2/3)。

繼母倪某玲則辯稱,她與孫某龍結婚後對案涉房屋進行了翻建,社群也資助了4000元,而且她自身患有多種疾病,所得補償款也已經用於治療,沒有錢分給繼女。

父親去世,繼母領取房屋補償用於治病!三年後,女兒起訴分割遺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案涉房屋原來是瓦房兩間,屬孫某龍與李某蘭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蘭去世後,這筆財產孫某龍與女兒孫某香享有繼承權。孫某龍再婚後,案涉房屋進行了翻建,即原財產出現重大變化,被告繼母基於翻建行為成為了案涉房屋的共有人。

在孫某龍去世後,繼母與女兒對孫某龍所涉財產均享有繼承權;結合案涉房屋的演變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與被告就案涉房屋各享有1/2的份額。

父親去世,繼母領取房屋補償用於治病!三年後,女兒起訴分割遺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對於補償款,原告女兒雖有權分享,但因繼母已年近77歲,患有多種疾病需治療,補償款早已領取被使用,現已無錢用於分享。因此,結合被告繼母的現社會狀況,不宜讓她再負擔相應的返還義務。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判決,位於南京市浦口區的涉案房屋,原告孫某香與被告倪某玲各享有1/2 的份額。